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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1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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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评论:天价拖车费,此题不能无解 2013年12月02日 08:00:01 来源:正义网 0

【原标题:天价拖车费,此题不能无解】

11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青兰高速上拖车27.4公里竟收费2万元的消息(12月1日《兰州晨报》)。而在10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当地交警赶往现场认定事故并叫来拖车,十几公里路程,拖车公司竟索要9000元(11月30日新华网)。

对司机而言,发生了事故本是悲催之事。虽然拖车公司确实提供了救援服务,但救援费用也应该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可是如今在许多地方,拖车费却成了比事故本身更为悲催的事情。显然,天价拖车费让司机们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

其实,早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这个通知提出,各地“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随后,许多地方对相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但是,几年来,“天价拖车费”在全国各地仍是屡见不鲜。

以《焦点访谈》曝光事件所在地甘肃省为例,甘肃省依据上级通知和价格法对拖车费制定了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甘肃省发改委于2012年5月28日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明确了收费标准。该事件中,涉事车辆本需要交纳1148元,而救援公司收取的拖车费却是收费标准规定的17倍。

其实,救援公司收取天价拖车费不只是违规,更是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救援公司如果收取了天价拖车费,不仅面临对消费者的赔偿,还可能遭受巨额罚款。然而,为什么他们还是敢于置标准和法律于不顾呢?这一方面在于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而执法不严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既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更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心态,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存在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也在于很多地方救援公司仍然存在垄断状态,甚至由当地交警直接指定,“就此一家别无分店”,既然是“指定的、唯一的”,又怎么可能出现合理价格呢?这些救援公司既没有市场竞争,又没有政府监控,不实行天价那才是对不起“环境”的事情呢。

可见,破解天价拖车费问题,市长和市场须齐发力。这既需要各地制定并严格落实政府指导性定价政策,听取社会意见,明确收费标准,将价格标准置于合理范围,对违反相关标准的救援公司依法作出处理,甚至将其逐出市场;更需要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以公平竞争、消费者选择促使施救费用的合理回归,没有垄断就没有天价。(舒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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