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市一直饱受争议,如果翻开南京的房产新闻史,就会发现,南京在房产政策上总是那么的与众不同,而这次的争议是,南京的房管部门联合物价局查处万科等房产商降价售房行为。
据报道,恒大和万科的楼盘在南京低价售房,由于房产进入寒冬,连续几个月房价没有回暖,房产商可能为了回笼资金,不得不降价售房,但房产部门和物价局认为开发商属于“价格欺诈”,万科光明城市的团购价是7000-8000,而恒大的绿洲花园白坯房售价4600,于是被认为是低于成本销售。
看似言之凿凿,说开发商属于不正当竞争,并且搬出了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提到:“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这样就很明显了,开发商如果是为了清偿债务,为了回笼资金,降价也合理的,否则难道就看着价格坚挺着,房子没人买,将自己一步步逼近死胡同吗?
同时,房产局长周久耕的话也明显有着悖论:“查处不是为了处罚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而是担心其造成的后果,避免烂尾房出现。”试问,如果查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烂尾房出现,那么依据是什么,依据的又是哪部法律,因果关系搞清楚没有,怎么让认定是否能够避免烂尾房?既要查处,又说查处不是为了处罚降价,前因后果,明显混乱。
至少,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无法理解南京有关部门的行为的:
1.房价涨的时候,为什么不见有关部门对价格进行监管?
2.有关部门认为7000-8000或者4600的白坯房属于低于成本价,那么是否能够拿出低于成本价的理由,在老百姓看来,4600元/平方米绝对够成本了,除非你只造一栋房子。
3.作为局长的周久耕是否可以议论房价。
4.新闻提到了有关部门冻结开发商的销售款,那么冻结的依据是什么,除了法院,行政部门是否有冻结资格?
5.这次的行政处罚走的程序是否正确?
显然,有关部门是很难自圆其说的,我们也不好说其行政行为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但至少有一点,周局长认为,低价房出现会导致烂尾楼,这个逻辑关系十分不明确。
他认为,房子低价,低价卖房,回笼资金,资金不够,不够继续开发,导致烂尾楼。
那么,房子高价,高价卖方,没人买房,房子卖不掉,没钱回笼,没钱继续开发,同样也有烂尾楼。
也就是说导致烂尾楼的不只是低价卖房一种行为可以导致的,周局长的言论是说不通的。
而此事引起争议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我们的行政部门在做出一些行为前是否真正合法,是否只是一己行为,无论是言论还是行为是否过于草率,是否还存在过去的一言堂现象,周久耕明确表示,要跟有关部门一切查处,显然,在没有与有关部门沟通前,他就有了这种意识,且信誓旦旦觉得(让其他部门同意其观点)完全没有问题,这又是什么?
那么至于,最近,该局长被网友挖出来的,抽天价香烟,带奢侈手表的照片,在这里也就不再叙述,以免影响他人判断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