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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不是应该合法化?

(2008-11-17 12:20:47)
标签:

杂谈

分类: 评头论足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民间借贷”其实在以前看来就是高利贷,虽然不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民间是广泛存在的,在我所了解的范围内,尽管有许多类似的“民间借贷”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合法得存在着,但因为缺少具体的条文管制,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制,利率怎么定?放贷怎么放?如何回收?无法回收怎么催收?等等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条文,于是,这些公司只是假借这些名义,而事实上,各有各有操作办法,极致的做法就是打手催债,更为恐怖的便是切手指,砍手腕等完全违法的做法。

 

    而另外一方面,民间资本广泛存在,与其让其黑暗得成为地下钱庄,不如让他浮出水面,将其阳光化,这也是央行推出《放贷人条例》的初衷。

 

    乍一看,绝对是高利贷合法化了,有点不靠谱,但如果细细分析,《放贷人条例》的推行,利大于弊。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真正打击那些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广泛存在,当这个条例合法化以后,该注册都得注册,那么依旧不肯注册,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收取高额利息,采取非法手段的,国家可以进一步进行打击,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也保护放贷人的利益。

 

    2.民间资本活跃,对于放贷人来说,将现有资金作为借贷的资本投向市场,收取利息,不仅可以活跃资本,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投资渠道,风险收益自控。

 

    3.对于借款人来说,大多便是中小企业,因为银行准入门槛过高,手续繁杂,而中小企业普遍管理水平较弱,财务不规范,因此,该项条例使得中小企业有了一个比较好的融资渠道,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该项条例绝对是个福音。

 

    4.打破银行垄断地位,在贷款规模收缩的情况下,银行的地位明显上升,部分企业受制于银行,银行“坐地起价”,不仅利率上不像以前那样“低廉”,而且附加于许多条件,且银行对于风险控制较为严厉,控制资金流向,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虽有贷款需求,但在这样的压力下也是欲哭无泪,《放贷人条例》实行后,因为其手续简便,利率并不是太高,而会收到许多企业的欢迎,这对银行改善工作方式又会是一种促进作用。

 

    但是,尽管存在诸多好处,却不能忽视一点,那就是法律的监管,我们以往都会出台一些对任何方都比较有利的法律法规,但实行后因为缺乏监管,而使得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不仅没有保护该保护的人,而且使得那些守法的单位和个人处在了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放贷人条例》的实行最最需要监管的便是“非法集资”和“非法追债”,因为该条例是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那么难免有些人进行集资吸储而进行违规放贷,不出问题还好,一出问题,那些储民的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而非法追债是暴力,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另外重要的一点便是利率的调控,该条例规定,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照目前一年期月利率千分之5.5来算,四倍便是百分之22,年利率便是26.4%,其实该利率已经算蛮高的了,所以,要打击那些真正的高利贷(现今民间存在200%-300%年利率),保护借款人,也保护正常放贷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该条例出台,有许多人会表示疑问,因为将高利贷合法化,怎么看怎么别扭,而且,想着那些富人,以钱生钱总是不是那么回事,但是如果综合考虑,该项条例还是利大于弊的,毕竟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活跃资金市场都有很大的好处,而且,他是有条件的“高利贷”,最高也只有26.4%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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