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局长”的案子今天算是有了一个结果,深圳警方给的答案是,不构成猥亵,是酒后行为失当,然后给出了几条理由,貌似言之凿凿,其实激起了更大的民怨,也造成了民众对警方更大的不信任,同时耳边又想起那句话:“我是交通部派来的,比你们市长都大,你能把我怎么样!!!”
我显然看到了电影里“坏人”逃脱“惩罚”之后的仰天长啸,而观众一个个脸色铁青,面对大屏幕却无能为力,暗骂:“这个世上还有天理吗?”
我这么说虽然不理智,但是,在此,我不代表任何人,只是说说自己的观点。
从各个新闻看,深圳警方是依法办事,该取证也取证了,该公布也公布了,从头到尾都是按程序办事,这和上海那个事比,显然进步不少,但是我们发现的是,这个警方程序正义了,却在拿民众的逻辑开玩笑,一般的法律程序是,程序正义——逻辑正确——实体正义,第一步对了,第二步却没走对,深圳警方先给了“猥亵”的解释,“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含有触摸、搂抱、舌舔、手淫等举动”,是的,猥亵是一个行为,但不是说猥亵不成功就是没有猥亵,强奸没有成功就可以不认定强奸罪?法律是需要解释的,所以,在刑法上,有个动机之说,也有“未遂”这个词,警方说了那么许多,就是说,这个行为没有达到,那就不是猥亵,却忘记了刑法的基本要素。
主体:未满14岁的小姑娘。
客体:小姑娘的身心健康。
主观方面:林嘉祥有“猥亵”的意思表示,事后说:“我就是干了……”,这些就是他的自述,说明有这个主观动机。
客观方面:有搭肩等动作,有小姑娘被精神伤害的事实等。
尽管这个行为没有达成,但是,有了这个意思表示,做一个解释,林为什么搭肩,为什么后来大吐狂言,这个为什么,几乎所有人都知道。
面对这样的事实,警方做了一番苍白的解释,把公众当法盲,实在让人忍无可忍。
其实,本来这件事又可以橡周正龙那事一样,成为一个向民众证明正义的好机会,但又被深圳警方白白浪费了,无奈,真的很无奈。
这种情形下,民怒之大,无法否认,别说大家法盲,大家也在按法律走,我上面已经阐述了,就是如此,那么怎么办,告诉你,公安机关不追究林嘉祥不代表不猥亵,因为有法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案件叫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小朋友一家还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建议准备好材料和证据,包括录像资料和当事人言论等,不管结果如何,这条路一定要走一走,支持你们。
至于林嘉祥,党内给了处分,却无法平息人们的怒火,网友们已经查到了他接下来几天要“出差”所买的机票,厦门到舟山的机票,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至于深圳警方,对于你们按程序办事给予肯定,对于你们玩弄民众逻辑给予鄙视,在新中国的司法历程上,你们又溅上了一滴巨大的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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