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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郑州晚报悬念广告案

(2007-07-05 17:24:55)
分类: 摄影论坛
 

                    郑州晚报悬念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23日、1月24日《郑州晚报》连续在第一版发布“敬告:元月25日早晨6点30分请注意收看郑州电视台特别节目”、“广大市民:元月25日早晨6点30分请注意收看郑州电视台特别节目”的广告,广告加以黑框以示醒目,但未有广告标记。

1月25日早晨6点30分,郑州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为:“林河XO酒”广告专题片。

该则广告由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受郑州宏杰商贸公司委托,进行代理策划。郑州晚报社收取广告发布费36000元;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收取广告代理费5400元。

郑州电视台声明:该台自开播以来,未播过任何“特别节目”。《郑州晚报》发布注意收看郑州电视台特别节目的广告,没有经过该台同意。

该则广告以预报电视台特别节目的形式出现,实际播出的是“林河XO酒”商业广告,欺骗和误导了广大读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了虚假广告。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郑州宏杰商贸公司作如下处罚:①在《郑州晚报》公开更正,消除影响,②处罚款40000元;对广告经营者——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①没收广告费用5400元,②处罚款25000元;对广告发布者——郑州晚报社作如下处罚:①没收广告费用36000元,②处罚款150000元。

处理决定作出后,郑州宏杰商贸公司向郑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理由为:《郑州晚报》、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出现的失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但与商贸公司无关,该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工商局的复议结果是:1996年1月23日、24日《郑州晚报》刊登的所谓“特别节目”广告为虚假广告,商贸公司作为广告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中原分局的处罚决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则虚假广告处理的同时,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郑州晚报》作出停止刊登广告7天的处理决定;郑州晚报社负责人、郑州晚报社广告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郑州电视台将郑州晚报社、河南省龙马广告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在庭外调解,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郑州电视台撤回起诉。

 

【点评】

 

这是一则利用悬念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悬念广告运用得当,可以收到出其不意的宣传效果。但是,悬念广告如果运用不当,轻则无人理会,达不到宣传效果,重则戏弄受众,同时戏弄自己,甚至可能出现政治错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广告在表现手法上可以运用各种艺术夸张的手段,但是应当以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可为准则,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郑州晚报发布的该则悬念广告在郑州市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读者看过广告后议论纷纷,各种猜测充斥街头,郑州市的一些寻呼台也发出“请收看郑州电视台元月25日早晨6点30分特别节目”的信息。1月25日早晨,郑州市民放弃了晨练,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公安干警、市民群众提前打开了电视机,有的驻军也集合在电视机前,人们怀着复杂与焦急的心情等待看“特别节目”的播出。

6点30分,电视机前的人们睁大了眼睛,屏住了呼吸,注视着电视节目,然而郑州电视台播出的并非是什么“特别节目”,而是“林河XO酒”广告专题片。

“简直是愚弄我们!”人们被欺骗所激怒,纷纷打电话给郑州市委宣传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电视台、郑州晚报社,对《郑州晚报》发布虚假广告提出尖锐批评。该则违法广告严重影响了地方党组织机关报、电视台的声誉,干扰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广告已成为商家竞争的利器。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他们有的花言巧语,故弄玄虚;有的瞒天过海,诱人上勾;有的言辞含糊,误导消费;有的摆弄噱头,偷换概念,等等,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投诉最多、反映最强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最严重,社会影响最坏的就是这类虚假广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公开更正。在本案中,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郑州宏杰商贸公司在《郑州晚报》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这是因为,该则虚假广告是通过《郑州晚报》传递给社会公众的,在当地造成了极广极坏的社会影响,使众多《郑州晚报》的读者受到欺骗。因此,必须在《郑州晚报》公开更正,才有可能消除该则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在本案中,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对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郑州晚报社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近5倍的罚款。这是因为,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明知该则广告是虚假宣传,仍然代理策划该则广告,对该则虚假广告负有责任。郑州晚报社在接到该则广告稿后,没有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只看了河南龙马广告有限公司的介绍信;也没有核实广告内容,没有与郑州电视台核实所谓“特别节目”的播出情况,便发布该则广告,对该则虚假广告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该则广告社会影响较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罚款接近5倍。《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责任者罚款幅度是广告费用的1至5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视责任者情节轻重,如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等,在1倍至5倍之间裁量。

停止广告业务。这是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如果虚假广告情节严重,如多次发布虚假广告屡教不改的;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利用虚假广告非法牟利数额巨大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停止其广告业务,即暂停或者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资格。

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专设“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处罚自然人之规定定罪处罚。

该则虚假广告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则广告刊登在《郑州晚报》第一版上,没有任何广告标记,使读者不能辨明其为商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发布广告时,使读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本身就是愚弄读者;利用不标明广告标记的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对读者的欺骗和误导则更严重。因此,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所区别。近来,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企业之窗”、“电视商场”、“商品信息”、“医药咨询”的标志,实际上是收费广告栏目,既逃辟了《广告法》的规范,也欺骗了消费者,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李亚莉)

 

                               ——以上全文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图书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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