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是必须废止的法律?
文/张栋山
【悠悠遍体鳞伤,肢体多处溃烂流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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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
在温州瓯海区瞿溪镇上最繁华地段上,有一家叫“足之秀”专营女鞋的店铺,买卖兴隆通四海,生意茂盛达三江。开店的夫妻俩,小本、小店生意居然也赚的钵满盆满,小日子过得十分滋润让人羡慕。不过这都稀松平常不值一提,偏偏是小两口闲来无事经常不断地祸害、虐待他们四岁的女儿悠悠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女童浑身上下没有好地方了,大伤疤流血流脓,眼见着冷风嗖嗖秋来也却不能穿长衣长裤,咬牙挺着哆哆嗦嗦穿裙子挑战自然环境。
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们看不下去,忍无可忍报警处理,可是处警的人却十分无奈。尽管女童惨不忍睹,那做父亲的也承认自己的兽行,大言不惭的说这孩子是我的,言外之意私有财产可以任意祸害,别人管不着。我就使用打火机把钢匙烧红了烫她,谁让小孩子不听话了。邻居们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儿,也没害着你孩子啊!满身是理,一腔怒火,直到听说造成孩子轻伤要坐大牢才算消停一点。
“帮凶”--孩子妈闻讯赶来说情,俩人起誓发愿再不祸害孩子了,警官尽管眼泪围着眼圈转,心里在滴血,又只能批评告诫一番放其打马回山,因为法律规定轻伤才能下火线,“不告不理”是死规定,悠悠实在太小无法控诉滔天罪行,其他亲人如姥爷姥姥爷爷奶奶又怎好撕破面皮状告悠悠的亲生父母呢?
法律变相成为帮凶,让这虎狼一般的人逃之夭夭,怎能不让人义愤填膺呢?
其实大错而特错了,防治家暴法摆在那里可以信手拈来,妇女儿童虐待条文多多,哪一个都能治罪,跑了他们卖切糕的才是咄咄怪事呢。
什么算轻伤?悠悠已经被古代流传下来的烙刑整的体无完肤,精神上受到骇人听闻的迫害,将来恐惧见到她父母这样的恶人,无法融入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难道非要祸害死了才算轻伤吗?
当年流行一句话叫民愤极大,悠悠父母已经是炸弹掉粪坑--激起民愤(粪)了,凭什么不能治罪,干啥非要放虎归山?目前,这对施暴者关门大吉溜之乎也,悠悠是否遭到了更加残酷斗争和打击,一旦命丧黄泉又该由谁负责呢?听说这个男人好像小时候有过遭遇,心里总是有妖怪作祟,平时对社会抱怨,对邻人怒目而视,有事没事就拿悠悠出气,这样的暴躁之人受到挫折又怎能善罢甘休呢。
人人献出一点爱,这社会就能变成美好的人间。可是老百姓耗子尾巴发炎没多大脓水,需要各级各类组织出面救助,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悠悠生活在魔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