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天方夜谭 死人成为被告如何应诉?

(2015-09-04 14:08:56)
标签:

村民

小组

被告方

被告

民事诉讼主体

分类: 情感
            天方夜谭 死人成为被告如何应诉?

                                    文/张栋山
天方夜谭 <wbr>死人成为被告如何应诉?
         【法官惊叹几十年办案第一回遇到告死人的事情。   图片来自网络感谢】
    澎湃讯: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廿里法庭收到一份“最牛”状纸:原告村民小组把已经死亡3年之久的村民作为被告向法庭起诉。法官告知,死亡人不能作为被告,这是法律规定,并进行了法律释明。然而,村民小组非告不可,结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天方夜谭】一千零一夜是阿拉伯古代民间故事集。后来被拿来比喻虚诞夸饰的议论,荒诞不经的说法,比喻虚诞离奇的议论和事情。
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死了死了一了百了既是一种盖棺定论的约定俗成潜规则,也是千百年来延续的传统,绝对不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贸然挑战的。
然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利益面前撕破脸,无论如何也要把死人告上法庭,让见识过许许多多离奇案件的法官都叹为观止,越依法依礼解释,对方越是呲鼻子上脸,大有不闹上国际法庭决不收兵的劲头,让人啼笑皆非不知所措,只好依法驳回告诉。不知道那些不肯善罢甘休的法盲们下一步又该如何挑战呢!
据报道披露,村民小组的起诉书称,被告方某生前系原告村民小组的村民,在农业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户时,方某曾承包了村民小组166.75平方米耕地,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第二轮大田承包合同”。事后,村民小组(发包方)与方某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但合同到期后,方某未与村民小组联系,擅自将上述承包的耕地以11250元的价格转让给不同村民小组的第三人李某,并于2011年2月17日与李某私下签订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议。2015年,方某所承包的耕地被征用,在失地保险赔付过程中,其家人因利益分配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露出端倪。原告村民小组认为,被告方某与第三人李某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转让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该转让协议应当无效;被告方某于2012年2月死亡,该户口已注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户籍人口全部注销后,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
    原告称,被告方某虽然已经死亡,但他生前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关系到村民小组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村民小组一定要告,并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方某生前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时宣告其无效。
   法官认为,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从民事诉讼主体上分析,被告应当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本案的被告方某早在3年前就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已经自然消亡,其民事诉讼主体已不复存在,不可能再参加民事诉讼,更不能将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起诉和向其主张权利。因此,村民小组将已亡的方某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法官一再解释,但村民小组仍初衷不改,坚持起诉方某,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死人当被告不能当笑话看,凸显的是普法依然有死角,还有些人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应该加大力度,减少不知法不守法不尊法的份额。本次闹剧中,村民小组失职在先,在农村大田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对于死者方某没有履行前期义务不闻不问任其转让出租给他人李某,失察的责任为什么不扪心自问?直到几年前方某故去,户口都已经注销了也没人想起这件事情,听凭自然发展谁之责?只是这回出现了占用土地给予补偿,天上掉下来了大馅饼,村民小组才如梦初醒要为利益而战,坚持着必须要闹上法庭,其实都是金钱惹的祸啊。
   揪住死人不放,连久经沙场秋点兵的法官都叹为观止,再三解释法律规定的没用,不惜抬出死者的骨灰当场验明正身也要“讨说法”,这简直就是胡闹,死人怎能到庭应诉答辩,难道你们真能穿越时空让亡灵开口应答吗?
   任性的村民小组蔑视法律,当然要被依法依规驳回无理要求了,闹个灰头土脸只好自我反省,啥时候弄懂了再来法院走一回好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