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如何用法律手段治不扣个税的单位
(2009-08-17 09:43:29)
					
											标签:
																				
                            法律扣缴义务人财产转让所得张颖财经 | 
					
 
和尚(271427812) 
张颖税律 11:00:49征管法是尚方宝剑
紫罗兰 
金忠罩 
和尚(271427812) 
张颖税律(46493693) 
张颖税律 
张颖税律 
和尚11:02:57它要是不自己算,只能是税务人员计算,然后处罚它和让它补扣补缴
和尚 
张颖税律 
张颖税律(4649369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办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税款入库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条【财产转让所得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九条【财产原值的确定办法】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范围】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恰当履行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经济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张颖税律11:05:54前面是关于义务的分析,这里贴的是法律依据。供参考吧
我是给一个企业的风险提示 ,现在很多企业也是怕风险的,法律意识都提高了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