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2011-02-04 16: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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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杂谈 |
关于售后回购,之前在博客上转过维基MBA智库百科的文章,里面指出“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这是错的。按新准则,应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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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后回购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1】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上述商品。假定2007年5月1日甲公司没有发出商品,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7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2)2007年5月30日~9月30日每月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00(100000÷5)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3)2007年9月30日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案例2】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l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万元(不合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l l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其他应付款 2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万元(10万元÷5月)。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 1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 l87 000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l l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000
贷:银行存款 l 287 000
借:其他应付款 280 000
财务费用 2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二、售后租回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比如某公司将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价款为1200万元,租回时按照1200万元入账。若该设备按10年提折旧,采用直线法,不考虑残值。租回后每年计提120万元,但是实际该设备应该计提的折旧是100万元,所以两者的差额20万元应该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例】1.甲公司为了融资,将一台外购尚未使用的新设备出售给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设备账面成本80万元,出售价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收讫,增值税税率为17%。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130万元,另外支付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20万元。按租赁协议规定,租赁价款分5年于每年年初支付,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租赁期满,该设备转归甲公司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