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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010-10-17 00:39:19)
标签:

增值税

自产产品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视同销售

不动产

杂谈

领用自产产品建造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要区分固定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703&flag=1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A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应税消费品),库存商品成本为8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为10%。 


如果该固定资产是不动产,视同销售,增值税以销售金额为税基,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8000+1700+1000=10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17%=17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10%=1000

 

如果该固定资产是非不动产,不视同销售,以存货成本入账,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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