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谈“民主是什么”
(2009-02-02 1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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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中秋先生,还不如说,最早的民主形式,可以理解为民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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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恰好要反过来说:民众自治,是民众民主诉求的最早形式。
个人觉得,民众自治是一条死胡同,历史上有过,美国也有过,不少还是通过宗教的形式加以实现的,结果走火入魔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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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人们的民主诉求是在单一行权主体这个大背景下的主张,而现代人权社会与其不同的是,人们已经明白,治权与其它权力一样是可分解的,而且它本就源于人权的让渡,所以,作为人权主体,人就有可能尝试创制新的社会结构——二元(多元或者元复合)行权主体体制。关键只在于如何“分权”。
在“政府”这个层面,现代美国的自治应该理解为地方自治,体制基本与联邦的一样。所谓的民众自治,大概是民间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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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叫“合众国”,它的治理模式是各州将国家权力(这里说的是传统上应具备的国家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约定一个让渡条件:给各州合理的治权。这里面的本质也是分权,但形式上却仍是“授权”,是联邦宪法的规定。而在这个命题下,它并不具典型意义,因为它更符合二元复合(不等于二元或多元复合)体制的特点。
地方自治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啊,是地方治理层面的民主制度。中央层面呢?那还不是三权分立及代议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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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与民众自治的主要区别也是授权与分权,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就社会治理而言,民众自治的主要思路应是“分权”而不是“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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