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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陈冠希的担当与阿娇的潜规则

(2008-02-23 16: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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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艳照门的主角返港向社会大众交代了事件真相,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将以退出香港娱乐圈。此举无疑会起到向社会公德补偿的实际效果。

    艺人们的私生活,撇开其公众人物这个特定身份,其实与普罗大众并无区别,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道德观念中早已划入了个人隐私的界定,不再具有硬性的个人道德评价意义了,现实中,更注重的只是个人行为是否会造成对他人,对社会的侵权损害。所以舆论基于这一社会常理,普遍认为就个人而言,拍照行为并无过错,错只错在照片的保管不当与散布(当然,持‘本就不该发生这种事’这个较保守观念的也不少)。但是,这个认知显然是不能让陈冠希得到解脱的,否则,陈冠希录像表白就可以了结了。所以,还得回到“公众人物”这个现实来认识这个事件。

    有这么一句话:明星也是常人。这句话本应用在破解青少年偶像崇拜心结的话,在现实中却往往成了明星们推卸社会责任、传媒模糊道德是非观念、粉丝们自我安慰的籍口。为什么要从这个话题说起呢,关键就是“明星”二个字的内涵是什么?在娱乐还未工业化的时代,明星们的成名,靠的是才艺和受众的口口相传,其社会影响主要由其个人行为和受众中的个人行为来承担责任,去掉受众的个人行为,明星们也只须承担个人行为的后果就足够了,事实上也与常人没有太大的区别。而在娱乐工业化的今天,可能就没有那个明星的名气完全与传媒的放大无关了,这就有了一个重要的客观现实:不管明星们在主观上愿不愿意,其社会影响都是会被社会传媒放大的(而且还不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星影响力的放大,必然也意味着会产生一个相关的也被放大了的社会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明星与传媒两者之间,虽然未必存在法定形式的合意关系,但就社会影响力而言,明星显然是客观上的需求者和实际的得益者,因而为此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所谓也是常人的说法,并不能成为其无须顾及社会责任的遁词。

人的社会责任感,在传统文化中,是通过教育和教化来培养的,中国传统文化倾向于君子人格的培养,一方面事事讲循规蹈矩,一方面讲以天下事为己任;西方文化则倾向于倡导独立人格,既要有自我精神,也要有社会意识。在香港,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并存,使得香港社会主体意识具有理性,对艳照门,陈的录像表白和阿娇的交代,显然都未能令社会所认同,前面说了,就侵权而言,社会普遍认为事件中只有照片发布者才是有过错的,那为何社会仍不认同两人的表白呢?显然,人们的文化意识在起作用,用陈冠希的话就叫做,这件事令他不再适合作为青少年的偶像了。

    偶像这东西,除了政治上的需要,学校教育中是不会灌输的,而青少年强烈的偶像意识基本上完全替代了来自于社会环境的教化,这就使得具体的明星偶像成了社会教化的重要形式,社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而有理由要求当事人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就陈冠希其本人这次的交代而言,应当看到,他承担了三顶社会责任,第一,事件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他要道歉;第二、承认不应以“不是正面的榜样”作为崇拜的偶像;第三、将退出娱乐圈并希望得到宽恕。就社会而言,无论他基于什么理由,其表白都确定了他对社会公德的认同,承认了错误,并且愿意以个人身份承担责任。

    应当讲,即便事件的全部真相社会大众也许永远也无法了解清楚,但就社会教化的角度看,陈的确给我们看到了一个成长中的年轻人面对自己的过错和社会责任所表现出来的担当,重要的是他以个人身份对责任的担当。而事件中的阿娇,一年前被偷拍时对社会公德的求告与今天面对社会公德的卖傻,只能让我们看到一个在潜规则控制下的一个“长大了”的布袋人,毫无社会责任感可言,甚至还不如同那个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的大哥,大哥将来能不能有担当还不知道,但起码他还知道要认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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