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过期”的海鲜还鲜么,销售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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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文英律师 |
“钢琴王子”李云迪嫖娼被抓,再次给某些视国法为无物的明星大腕敲响警钟:遵纪守法是做人的底线。现实却让这些人打回原形,有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则声名狼藉。就是在这样激浊扬清的大背景下,堂堂的李云迪居然飞蛾扑火,再次以身试法,给社会添了一把猛料,这不能不令人惊诧。颜值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才艺也不是胡来的护身符。
同样,在鱼目混杂的网购市场,也有很多“网红”商品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肮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近日,网红海鲜冻品电商"味库海鲜
9月底,就有不少消费者反映,网红海鲜电商“味库海鲜”存在产品质量低劣问题。记者检索发现“味库海鲜”,在10座城市有供应链布局,与300余家电商签约,某平台官方店头部商品月销量超2万,单品评论数超过20万。
与朝阳群众一样给力,10月上旬至中旬,记者通过应聘,进入“味库海鲜”苏州仓库暗访调查。暗访第一天,记者就被配指派一项换盒工作,将马来西亚黑虎虾装入越南黑虎虾的包装盒中。通过对比包装盒上的信息,记者发现了换盒操作的原因。更换包装后,马来西亚虾保质期,一下子延长了约一年,而替换出来的越南黑虎虾,是因为保存不当已经变质的产品。
但是,当变质的越南黑虎虾被替换出来以后,工作人员并没有丢弃,而是继续装盒,"把干冰放进去就不会臭了"。不得不承认,还真会过日子。除了临期商品,员工还会给过期商品更换生产标签,员工熟练地自编自印,临期、过期产品秒变新货。确实啊,扔了挺可惜的,换个保质期重新销售,那多划算那。至于坑的是谁,可能在他们那就无所谓了,反正自己是不会吃的。
经过这样的拣货过程,这些临期过期的商品被发往全国各地顾客的手中。讽刺的是,广告页上写着,“让家人和朋友吃上放心海鲜。”难道真是想让消费者不看广告看疗效么?口口声声说让家人和朋友吃上放心海鲜,你咋不拿回家给你家人和朋友吃呢?恐怕不要钱,倒找钱你也不干吧,但是坑别人你就干!
目前,市场监督局已经开始排查。10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当事人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对外发布,已初步掌握一些证据,目前已经封存相关非法产品、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在全区范围展开冷链食品相关经营企业的大排查。记者当天也在现场看到,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正在现场进行调查处置,一箱箱曝光视频中的“同款”黑虎虾被搬出冷库。
记者随手拿起一盒被查获并打开的临期黑虎虾,产品散发出一阵异常的酸臭味。上百平米的冷库内储存着大量的黑虎虾、甜虾外,还有梭子蟹、对虾等“味库海鲜”产品,光是黑虎虾产品的数量就在百箱以上。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旭告诉记者," 味库海鲜 " 注册地址位于北京,此处为冷链仓库和加工场所,地点隐蔽,位于物流园的最深处。
如果不是记者卧底、暗访,真不知道这永不过期的海鲜还要卖多久,进多少人的口腹之中。过期海鲜的危害非常大,轻则导致食用者腹泻,重则会导致食用者中毒,有的甚至危及生命。那么,话题来了,这里面蕴含着哪些法律问题,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随意更改产品包装与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销售变质、过期海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按照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不同,刑期不同、罚金不同,有2年以下、2-7年、7年以上(销售金额50-200万元)、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处罚,同时最高都可以处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来,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苛,处罚也不可谓不重,但是为什么仍然有很多人对法律视而不见,难道是违法者本人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敬畏不够?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的惩处力度?亦或是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实在不行就让记者或者朝阳群众们改改行?无论如何,法律知识的普及一定到位,执法力度一定要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也一定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