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的人权
邱兴华是个杀人犯,这恐怕无人怀疑。
关于这个杀人狂魔的人权,争执似乎在应不应该给他进行精神鉴定上。围绕这个问题,又衍生出司法程序问题等等。
我认为,对于邱兴华来说在法律判定他伏法之前,他有法律规定的属于他的人权。但是,这个人权是有限定的,因为在押本身便说明了这一点,起码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力已经被剥夺了。手铐和脚镣,谁敢给他摘下去?至于律师提出的必须为他进行精神鉴定的理由,就算站得住脚,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为他进行了鉴定,结果会如何?
退一万步讲,如果邱兴华被鉴定出了精神病,那么自然要追究他的监护人的责任。可是他有这个监护人吗?没有。没有监护人,谁来为邱兴华杀人案伏法?既然没有人替他伏法,鉴定的意义何在?难道仅仅是为了表示他有人权?显示所谓对他的公正?
再退一万步讲,就算邱兴华是精神病又有监护人,那么监护人替他领什么刑?死刑还是无期徒刑?监护人又没有行凶,凭什么要领这个刑?!就算监护人领了个三、四年的有期徒刑,十几条人命就这样白白地死掉吗?谁来安抚死者的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
还退一万步讲,邱兴华如果真有精神病,他就得免去坐牢之虞而由监护人代他服刑。监护人进了牢那么谁来监护邱兴华呢?放他出去任意再杀人吗?不放他出去,鉴定岂不等于白做,证明他是精神病人之后难道还得要他在狱里陪着他的监护人一起坐牢吗?关押他的理由又何在?他不是有精神病吗?
更退一万步讲,就算鉴定出了邱兴华有精神病,证明他是在处于“无意识”中作的案,那么当着他连杀了十几个人之后,法律仍然要对他网开一面吗?老虎也属于没有意识的动物,它吃一个人,我们不得不保护他,因为它属于濒危物种。可是当它连着伤害三个人时,你再看看它的遭遇是什么?一定是坚决射杀!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处理,因为不射杀它它对社会的危害实在太大!
法院是干什么的?法院不就是伸张正义的地方吗?否则要法院来审邱兴华干什么?邱兴华杀了人直接送精神病院去好吃好喝的招待不就完了吗?既要法院审他,还不许法院进行裁定,那么法院还审什么?法院岂不是成了安抚亡魂的虚伪的摆设吗?如果讲“程序”的话,如果讲维护杀人犯的人权的话,那么公安局在捕人之后第一件事就应当是送他们去精神病院,请精神病医生鉴定一下看看此人能不能抓,该不该抓!这不十分的可笑吗?!
杀人犯的人权在判决之前是被限制的。
杀人犯的人权必须与被害人的人权相等。而作为邱兴华来说,相当充分的事实已经证明他根本就没有精神病,他只是一个杀人狂魔。对于狂魔,正常的人是没有办法理解的。我们不能理解不等于他就一定有精神病。因此,认为没给他作精神鉴定就为他喊冤,实在匪夷所思!
死于屠刀下的11条冤魂,你们的人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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