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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人权

(2007-01-09 04:03:38)
分类: 指点江山

平等的人权

 

 

杀人狂魔邱兴华死后,一些律师的“心情沉重”,觉得没有对他进行精神病鉴定就砍了头,实在是一种悲哀,认为这样便等于剥夺了他的人权。

这些律师的表现让我等草根感到更加困惑。

邱兴华一口气杀掉了11个与他前生无冤后世无仇的人,理由仅仅是“怀疑”他们这样那样。律师们奇怪的是,他杀人后怎么那么镇定,怎么不逃跑。据此,他们便认定他有精神病。然而,邱兴华本人却坚决否认。他在整个侦察、庭审的过程中表现得都十分的清醒,吐词清楚,完全有自主的行为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且清楚的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丝毫也没有精神病的症兆以及任何反常的举动。因此,当着律师要求对他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法院完全有权拒绝。于是,一些律师们便喊出了“人权”的口号,认为不能为他作这个鉴定就是侵犯了他邱兴华的人权。更有意思的是,邱兴华的家属也积极配合,在这个杀人狂魔服法之后竟然要为他争得这个“人权”,把拒绝为他作精神病鉴定的法院告上法庭!

这真是一个奇闻。

我们都知道,人权对所有的人来说是完全平等的。邱兴华的人权应当与被他杀掉的那11条生命的人的人权平等。这本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当着11条生命都被邱兴华无理的剥夺掉的时候,他邱兴华的人权还能够存在吗?如果可以存在,那就等于说他的人权是建立在别人的生命之上的人权,是高于别人的人权。这种高贵于别人的人权可能存在吗?显然不能!

关于精神病的怀疑也是值得探讨的。.难道一个人自恃有精神病或者被鉴定为有精神病就可以允许或原谅他滥杀无辜吗?如果他可以用“精神不能自控”为由而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被他滥杀掉的那些人的人权向谁去讨要?我认为,无论是什么人,哪怕他是精神病人,当他的人权旁及到他人时,他的人权与他人也应当是平等的。否则,他就可以滥杀无辜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的监护人又不可能代他履行刑事责任,那么岂不等于精神病人的人权也高于其他人了吗?有了人命,既便是精神病人也必须承担严历的法律责任,绝不能任其消遥法外。

以邱兴华案作例呼吁人权,实在是选错了素材。

律师们,你们还是为活着的普罗大众们的人权多作些努力吧!

 

 

答头二位留言者:

谢谢你对拙文的评论。
    我是从被害的11条命的角度来谈人权的,真正要维护的是他们的人权,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生命的权力。
    诚然,司法程序的公正十分的重要。回头看邱案的司法程序,有错吗?是否有为他作精神鉴定的必要,法官是可以也是有权裁定的,因为一切证据已经证明他根本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能因为没有进行这个鉴定就说邱案的审判程序有误,进而把此事强调到维护人权的高度。这样强调的结果,势必引出旁及死者人权的问题。而人权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凭什么要为邱有无精神病付出生命的代价?

司法程序公正与否,我们仍然应当关注,因为它不仅涉及公正与否,也涉及腐败与否。罪犯只要法律没有宣布剥夺他的人权之前是享有与他人平等的的人权的。请注意,是“与他人平等的人权”,而不是单方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人权。

我认为分岐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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