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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会周燕秘书长介绍说,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该《准则》。《准则》的讨论稿在网上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各方的意见已经汇集,个别问题还要召开研讨会。
《准则》中把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规定为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
《准则》对医药代表的从业资格做了明确的界定。要求他们具有大专以上医学、药学和相关专业学历资格或接受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业务水平,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为人民健康勇于负责,诚信可靠,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是制药企业聘用的正式职工。根据《准则》要求,医药代表需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者发给有相关政府部门盖章认可的证书,持证上岗。每两年须参加继续教育,考评合格方可继续上岗。根据制药企业规模和已上市的药品数量,酌情确定医药代表人数。
《准则》对医药代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药代表,撤消其资格,收回证书,5年内不得再注册。对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企业,将建立不良记录和曝光制度。
周燕表示,此《准则》对在我国境内设厂的制药企业医药代表都有约束力。但据知,早在1999年,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就制定了约束40余家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对这些企业的医药代表进行培训和认证。RDPAC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年底阿斯利康、辉瑞等制药公司的200名药品销售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明年将会把这一培训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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