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上旬,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南京市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而不考虑购药患者的利益,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意见》还规定,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有两类:一级医疗机构为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为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其中,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价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自今年上半年,南京市在二级以下200家医院全面推行医院“药房托管”试点以来,其工作进展一直为业内所关注。此前,业内资深专家评论称,南京市一向是改革的先锋,政府主导下的药房托管试点的探索,对推动药房托管,乃至医药分家意义重大。
不过,对本次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意见》,业内似乎多持负面论调。
北京一家连锁药店的副总经理认为,南京市物价局介入太深,“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的规定是违反市场规律的,企业只要不高于最好零售价格就是合理的,至于交易行为中是否能够让利、到底让利多少应该是市场行为。
四川太极大药房总经理陈保国持同样看法,政府“干涉的多了一些,不太合理”。被托管的药房要想生存,就要在品种和价格上与社会药房有一定的竞争力,因此应该和社会药房享受一样的待遇,而不应该单独做什么要求。另外,在药房托管的尝试中,医疗结构仍然是主动方,托管药房的医药公司最多是微利,尽管政府是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但企业要生存的话就得有一部分的利益。
北京另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连锁药店总经理则表示,“政府做了规定也没有办法执行。企业让利多少,扣率多少,很难查证,企业会有很多办法来规避”。医院和被托管药房仍旧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二者的这个关系打不破,这个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据介绍,南京药房托管工作具体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在雨花台区和栖霞区试点;第二步是在一级医院全部实施托管,13个区县的1家二级医院进行试点;第三步是今年底、明年初在南京市所有二级医院全面推行。正在进行的是第二步。目前,南京市各区县都已拟订“药房托管”具体工作方案,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种是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二是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三是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
对于其中的“集中托管”模式,《意见》专门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如由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药品收支结算任务,具体承担收支结算任务的机构(实体)应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应与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署承办协议。“药房托管”后,托管药品的采购权已从医疗机构移出,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托人的经营权,原则上不得干预受托方的购药方式、采购周期、储备量和日常运作等。不过,仍有业内人士指出,集中托管多是政府行为,还有权力寻租的可能,要求一个企业托管一个区域的所有药房不合适,有点像包办婚姻。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有可能不愿选择这家医药公司,而这家医药公司也有可能不愿选择其中的某家医疗机构,这其中,有个竞争和选择的过程。
实际上,作为先行者的南京市政府,其药房托管的探索对促进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正如深圳一致副总经理郑海斌所说,能够去尝试本身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不过,什么是政府该做的,什么是企业该做的,政府应该把握好尺度,否则有可能背离患者、医疗机构、商业公司“三赢”的出发点。而实际上,只有把市场归于市场,政府的归于政府,市场经济体系才会健康,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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