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生“杀人”,我们该深思
(2011-12-21 11:10:47)
标签:
杂谈 |
北京时间11月30日,洛杉矶地方法庭法官以过失杀人的罪名判处杰克逊私人医生莫里4年监禁,同时还判处莫里对杰克逊一家作出金额高达1亿美元的民事赔偿,其中180万美元用来为杰克逊的葬礼和悼念仪式买单。
对于全球杰克逊歌迷来说,这个判决太轻了;但是对于13亿中国人来说,这个判决又很特殊:美国医生能“杀人”?中国医生无论出了什么医疗事故,尽管是由于极不负责造成的患者死亡,也都是赔钱了事。
“过失杀人”,尽管只判了4年,但是莫里医生需要背负“杀人”的罪名,性质是恶劣的;而中国医疗事故的处理,都是靠“买单”来解决,哪怕是把活着的婴儿丢到厕所这种毫无责任感的行为。
10月26日,广东佛山某医院接诊一孕妇,患者还没来得及转入产房就产出胎儿,当时婴儿无呼吸、无哭声,全身青紫。接产护士没有按规定向医生汇报情况,就判断为死婴,告知家属情况后即把婴儿丢在处置室的厕所,20分钟后,家属要求查看婴儿,发现婴儿会动,就在护士赶来查看婴儿的时候,孩子自己居然哭出声来,这一切都被视频所记录。
几天之后,当地卫生局副局长发言,称4人已被停职,院方承认判断婴儿死亡存在疏忽,而患者家属要求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我们已经习惯了花钱了事,这就无形之中助长了医风医德的退化:只要捞到足够的钱,出什么事儿都赔得起。
还有很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医疗事故”不用赘述,多数没有被检察院起诉,不论是用“故意”还是“过失”的罪名,哪怕是缓刑,他们都没被刑法威慑过,这怎么能避免继续发生类似事件呢?
美国法官判处莫里医生4年监禁,同时还做出赔偿1亿元的民事赔偿,罚一个“底儿掉”,但是没听见什么卫生局局长出来给他“停职”。
我国的刑法不用为此做“修正”,本来也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关键是我们都不把“治死”人当做犯法。
独居老人病入膏肓还需要自己挂号、划价;孩子被诊断死亡需要通过哭泣证明自己活着,这些严重涉及医德的事件没有杜绝,光靠停职是管不了大事儿的,够得上刑法的就要定罪,医患纠纷才可能从根子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