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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015-05-19 16: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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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

司法考试

法律教育网

分类: 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王某是某法院的书记员,他目睹了一起杀人案件的部分犯罪过程,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证人,故申请其回避。关于该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应该回避

  B.王某不能回避

  C.王某是否回避应由法院的院长决定

  D.因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故审判长可直接驳回其申请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回避的适用人员。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王某是证人不在法定的回避的人员范围之内,不应回避。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学员问:根据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和客观性,如果审判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要当证人的话,不是不能再作为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了吗?另,作为证人不是要经法庭传唤才能作证吗?不能一直参加庭审的呀,此题答案对吗?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是的,只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本案中王某虽是法院的书记员,但其是以证人身份出庭,并不是以工作人员身份出庭。

  了解案情的人不能以几种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在诉讼角色的选择上,应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参与诉讼。即只能担任证人,不能担任司法人员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和证人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2、是的。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3、答案正确。

  根据题意王某并未一直参与庭审,其以证人身份出庭,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答案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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