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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赔偿仍需法律细化

(2013-09-27 15:33:48)
标签:

杂谈

分类: 赵言赵语

大气污染赔偿仍需法律细化

 

赵志疆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在广泛征求专家、代表、市民建议意见后,特别新增“公共治理”章节,对政府、企业、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
 
年初,连绵不断的雾霾天气,使人们对“一方污染,八方遭殃”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既然是同在一片蓝天下,人人都有责任维护这片蓝天,由此,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全员参与,同时也离不开以明确责任分担,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拥有权力的同时必然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承担责任的同时则理应享受相应的权利。现实情况是,一些部门或个人总是强化公众责任,而忽略公众权利。最近的例子是,国家发改委能源与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日前表示:“民众也应该转变意识,主动承担环保责任,治理环境的成本需要公众支付。”实事求是地说,这种表态并不能算错,但却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究其原因,以公共财政为表现形式,公众实际上一直在支付治理环境的成本,问题的关键是,公众更愿意看到,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为此分担了多少责任比例。撇开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一味强调公众责任,难免会遭到公众的抵触甚至反感。

 

以此为鉴,“公共治理”概念的提出,堪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一大亮点,其不仅明确了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标明了公众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无论是增加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支持科技应用、加强生态建设、区域防治、责任考核等内容,还是强调公众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些规定都堪称细致入微,也比较容易落到实处。相比之下,备受舆论关注的“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则多少给人留下了遗憾。

 

“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这一规定赢得了大面积叫好。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并非北京首创,“谁污染,谁赔偿”是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民法通则》中指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明确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久已有之的法律规定,此番出现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也是因为向专家、市民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议,并最终得到采纳。仅从这一波三折的过程足以看出,“谁污染,谁赔偿”原则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用。

 

事实也正是如此,诸多环境污染事故中,最终大多是政府财政出面买单,鲜有企业为此对公众作出具体赔偿。此番《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取消了针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但对于如何保障利益受损的民众得到赔偿,仍显得过于笼统。个人起诉排污企业之所以知易行难,一方面是因为不菲的诉讼费用令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承担举证责任使人自忖缺少胜算。不难设想,如果由环保部门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的利益更能有所保障,而如果落实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企业自证清白,也更容易辨明污染侵权案的是非。

 

以此来看,明确公众可因大气污染提出赔偿只是第一步,如何保障这一规定落实为公众权利,仍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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