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性演出就可以“假唱”吗
(2008-11-14 1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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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春节联欢晚会假唱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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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假唱不应局限于演出形式
赵志疆
11月12日,文化部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11月13日 新京报)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人纷纷表示:春节联欢晚会是否也该因此而杜绝假唱?近年来,春节联欢晚会屡屡被人曝光假唱,在这场除夕夜的视觉大餐中,假唱的出现却使人如骨鲠在喉。不过,这样的状况很难会因《条例》的出台而有所改变,原因很简单,春节联欢晚会本就不在《条例》约束范围之内。
虽然措辞严厉,《条例》指向的主体却很清楚——营业性演出。所谓商业性演出,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包场或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演出活动。对比之下不难发现,这样的演出形式与春节联欢晚会风马牛不相及,春晚也就自然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束缚。由此推而广之,即使《条例》最终生效,所有非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假唱实际上不会因此受到丝毫影响,所谓处罚假唱也难免落入选择性执法的窠臼。
营业性演出禁止假唱很容易理解——观众支付成本之后有权要求享受相应的服务,而假唱无疑是假冒伪劣产品。然而,非营业性演出同样也是有成本的——非营业性演出多由政府部门主办,观众虽然没有直接掏钱,但他们支付的是对主办方的信任,良莠不齐的演出势必使其公信力受损。同样的假唱,为什么不能得到同样的对待?更为使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果禁止假唱也要视演出形式而定的话,是否意味着,同样一块场地,今天可能禁止假唱,明天却又允许假唱?或者,同样一个明星,在这块场地上不能假唱,换块场地就可以假唱了?
实际上,乐坛反对假唱的声音已经喊了很多年,这种现象却始终未见扭转。早在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马博敏就曾提交提案,建议通过文化立法来禁止假唱现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现,不知道是否是从马博敏的提案中受到了启发,但仅就实际约束力而言,其局限性和片面性显而易见——《条例》旨在规范营业性演出,由此必然难以涉足非营业性演出,而假唱现象却广泛存在,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使公众难以接受,其实际效果也颇为值得怀疑。
杜绝假唱是一个文艺工作者应遵守的基本要求,这样的底线首先应该由行业内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如果有必要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则必须针对这种现象制订出更加全面的规定;退一步来说,即使将营业性演出与非营业性演出区分开来,起码也要针对假唱做出同样的规定,以体现责任对等、处罚相当。如果做不到这些,难免会在禁止营业性演出假唱的同时,给非营业性演出留下假唱的制度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