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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搜身妇女权益性骚扰 |
赵志疆
12月1日,新修订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企业或旅馆、饭店、商场等经营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搜查女职工或者女性消费者的身体;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12月2日 新文化报)
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也被确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以此为背景审视此次“立法禁止非法搜身”,不禁令人倍感困惑——在宪法早已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之后,地方法规还有没有必要继续重申同样的内容?
毋庸讳言,非法搜身现象依然可以不时见诸报端。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包括搜身者与被搜者的法制观念以及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则是,肆意践踏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成本明显过低。彻底杜绝此类现象,不仅需要普及法律常识,更需要加大违法成本,使宪法真正成为捍卫群众利益的保障书,而不是针对已有法律条文进行无休止地细分。更何况,这样的细分原本就留下了太多纰漏——明确经营性单位不得搜查女性身体之后,非经营性单位难道就可以搜查女性了吗?不得搜查女性,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搜查男性呢?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少“实施办法”,其中尤以陕西省某人大委员提出的“吹口哨、抛媚眼属于性骚扰”,以及吉林省此次“不得搜查女性身体”更为引人瞩目。“吹口哨、抛媚眼属于性骚扰”由于不具备起码的可执行性而最终沦落为笑谈,“不得搜查女性身体”则因为以偏概全掩盖了宪法已有的规定,而再次成为舆论非议的焦点。由此可见,地方法规的出台理应做到更加严谨,不禁要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且应避免对已有全国性法律规定进行无谓的重复。否则的话,难免会形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而立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真正需要立法的领域。
现实生活中,大概没有人不知道宪法的存在。但即使如此,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感到乐观,他们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尚显薄弱,对宪法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
也正因为如此,宪法实施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然而,在“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不得搜查女性身体”的出现还是不由得使人平添了几分忧虑——也许,在发动和鼓舞普通群众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的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率先应转变观念,真正将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当作解决纠纷的依据,而不是长期束之于神圣的高阁。
具体到“非法搜身”这种现象,宪法本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首先都是一个“公民”;不管“经营性单位”还是“非经营性单位”,都不能“非法搜查”。基于这样的前提,何必片面强调于“女性身体”和“经营性单位”本身?过度阐释往往适得其反,此次舆论纷争恰恰为即将到来的“法制宣传日”提供了一个新鲜的议题,希望这种偶然的巧合能对推动宪法精神尽快“落地”起到一定的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