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吹口哨”怎能算是“性骚扰”

(2006-11-30 19:50:00)
分类: 赵言赵语
“吹口哨”属于性骚扰纯属个人附会
 
赵志疆
 
11月29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有委员表示,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11月30日 华商报)
 
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新闻立刻引起了人们极大兴趣,各大网站上热评如潮,外界评论不仅几乎清一色地是戏谑调侃,而且矛头所指全部集中于“吹口哨”和“抛媚眼”。
 
实事求是地说,“吹口哨”和“抛媚眼”属于性骚扰这样的规定,确实有些矫枉过正。众所周知,法律的严肃性首先在于其可执行性,不能执行的法律终不免只是一纸空文。如果要将“吹口哨”和“抛媚眼”确认为性骚扰,首先值得考虑的是,究竟怎样鉴别“吹口哨”和“抛媚眼”的行为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接下来则需要告诉公众,什么样的口哨是可以吹的,而什么样的口哨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以及到底什么样的眼神才是在“抛媚眼”?最后,如果一位女士因“吹口哨”和“抛媚眼”而自感遭遇性骚扰,接下来她也将面对一个更为困难的环节——如何搜集并保存这些证据?
 
证据问题一直是性骚扰诉讼中的最大难题,“吹口哨”和“抛媚眼”虽然对性骚扰这一社会顽疾做出了细致入微的阐述,但是由于不具备最起码的可执行性,而使得这种解释本身沦为了公众的笑谈。早在性骚扰立法之初,有法律界人士就曾担心因难以界定而导致“社交恐怖症”的蔓延。如果更难界定的“吹口哨”和“抛媚眼”真的被认定为性骚扰,“社交恐怖症”无疑将会愈演愈烈。就像有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我天生一双媚眼,那我还怎么出门啊?”出于对荒谬的嘲讽,以及“社交恐怖症”的恐惧,公众对“吹口哨”和“抛媚眼”属于性骚扰这一论断予以了猛烈的抨击,甚至就连(修订草案修改稿)本身以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一同遭到了舆论的谴责。
 
“吹口哨”和“抛媚眼”属于性骚扰虽然是荒谬的,但是通过新闻可以看到,这只是个别委员的理解,而并不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实际上,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这份个人理解与(修订草案修改稿)显然还有着很大的出入。(修订草案修改稿)所定义的性骚扰前提是,“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仅凭这一条就足以剔除“吹口哨”和“抛媚眼”,更何况前面还加有不得“违背妇女意愿”这样的限制条件。在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普遍背景之下,陕西省将“性骚扰”的涵义明确写进地方法规无疑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即使出现“吹口哨”和“抛媚眼”这样的字眼,实际上也只是个别委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不是(修订草案修改稿)本身存在着瑕疵。
 
个人理解显然不能等同于(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全部,一种声音的荒谬也绝不意味着(修订草案修改稿)本身的荒谬。分析这件事的时候,显然应该将个人的荒谬与法规的理智区分开来,切莫因个人附会的“吹口哨”和“抛媚眼”字眼,而遮蔽了这部地方法规所本应具有的积极意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