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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不能成为逃避监督的“分水岭”

(2006-03-29 22:47:13)
分类: 赵言赵语

50人不能成为逃避监督的“分水岭”

赵志疆

3月24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的“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有网友提问:裁减50人以下的是不是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芮立新予以了肯定。(3月26日  京华时报)

作为中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被寄望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此前,全国总工会提供的一份材料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工会”的地位虽然在《草案》中被突出,但是“企业单方面裁减50人”这样的规定,还是给工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留下了硬伤。

虽然《草案》中明确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此“50人”实际上成为了企业是否应当就裁员问题与工会协商的一道“分水岭”。面对这样的规定,人们有理由担心,如果企业有意进行大规模裁员,是否会“化整为零”多次裁员,从而将每次裁员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以绕开工会的监督?如此一来,裁员50人“上报”工会的规定,也将成为被高高架空的“空中楼阁”,难以发挥出实际的作用。

即使给裁员50人无需“上报”工会加上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这样的规定依然值得商榷。50人的数量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或许不足以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小企业来说,这样的数字并不算小。相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小企业的工会组织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因此员工利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而人数规定的限制无疑将把他们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作为一部以“保护弱者”为宗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不应该也不能够无视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员工的自身利益。

按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劳动法》第88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作为企业员工的“娘家”,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企业进行监督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此种职责是不能因为员工数量多少而减弱的。因此,在企业裁员的问题上,更加应当看重的是企业的裁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不能以裁员人数多少来决定是否需要接受工会监督,为某些企业的暗箱操作提供不应有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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