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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上,真正保护着我们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类的道德与良知。
许霆已经被广州市中院判处了无期徒刑,因为当他发现银行的ATM机出了问题,每取出1000元钱,自己的银行卡帐户里居然只被扣1元钱,他先后171次取款,合计取出17.5万元,并在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新快报》)
绝大多数人觉得判重了。一部分人主要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但更多人,显然不关心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盗窃罪,仅仅站在道德与良知的高度质疑:区区17.5万元,除去金钱上的损失,没有给其它任何人带来严重的直接伤害的区区17.5万元现金,是否需要用一个人一生的自由去赎罪。
成文法律,或者在特定时期不容任何人在行动上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条文一定合情、合理,是永远切合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永远不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乃至废除的。否则,我们今天使用的,应该还是本国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
抛开在法律范围之内的争执,假定许霆的行为完完全全构成了盗窃案,应该判处他无期徒刑吗?依据现有法律条文,显然是应该的,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然而,这样判,在法律之外,在道德与良知范围,立刻面临两重困境:
其一,同样是盗窃,为什么盗窃金融机构与珍贵文物的量刑那么严厉,起刑就是无期徒刑。以这个标准衡量,判许霆无期徒刑还是从宽了。
一个答案浮出水面,在特定历史时期,财产被分了等级,金融机构的财产与珍贵文物成为了“财产之上的财产”,脱胎于“国家财产凌驾于集体财产之上,集体财产又凌驾于私有财产之上”的特定原则。然而,今天,在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的财产所有权已成为普世的文明价值观之时,在“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平权内容已进入《物权法》形成为成文法律之后,继续将金融机构财产与珍贵文物作为“财产之上的财产”予以特别保护是不合理的,背离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与普世的文明价值观。
其二,是关于所谓“数额特别巨大”的困境,当生命的尊重回归,当生命无价越来越深入人心,谁能接受:一生的自由,还不如区区17.5万现金。尽管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公众,却不认同这一解释。甭说3万元,便是17.5万元,还不能在广州稍好一点儿的地段买一间客厅。相形之下,“数额特别巨大”何其贱价,人的自由何其贱价!
这样的贱价,给予法官不可思议的量裁权,可以令“窃钩者死”,也可以令“窃国者”无罪,还都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如王琳撰文指出的,余振东利用公权贪污、挪用,性质比许霆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为许霆涉案金额的2万倍,在数罪并罚之下,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一个多么沉重的比较。(《南方都市报》)http://view.news.qq.com/a/20071218/000002.htm
当法官具有无限量裁权,并已经实际表现出任意伸缩的特质,法律本身的尊严已经扫地,法律无法明确分辨犯罪行为的轻重并予以相应处罚了。汉朝时候,有人偷了汉高祖刘邦庙中的一只玉杯,彼时,自然算头等大罪,廷尉张释之以“窃宗庙服御”罪判其死,汉文帝还不觉得解恨,要诛其九族,张释之说:盗杯者就要族灭,如果有一天,有人直接窃汉高祖的陵墓,还能找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吗?
虽然我并不自认为比许霆高尚,我甚至相信,当ATM机如此大方地给消费者“送钱”,没有几个人能挡得住诱惑,我依然承认,许霆的行为是不恰当的,而行为上的不恰当,并不意味着他应该承担无限沉重的责任。
许霆已经被重判,他还有上诉机会,未来尚不可预料。对于他个人,未来的命运或许将完全取决于对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然而对其它人,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却应该远远在对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上。
当法律条文与人类的道德、良知发生了冲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平原则与普世文明观,通过整个社会对典型案例的反思,带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的修订与重新树立,在呆板、僵硬的法律条文中注入人类道德与良知的温暖,才是许多人渴望的一种境界。
法律之上,还有人类的道德与良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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