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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对抵”应付款

(2020-02-11 10:10:08)
标签:

应收款与应付款对抵

上市公司虚假作帐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审计

分类: 民事商事

2019122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钟某和孙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未能勉尽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钟某、孙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某建设集团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某建设集团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而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某建设集团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此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某建设集团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有三点值得中介机构注意:


一是,中介机构内部的执业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证监会考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有关“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执业标准之一。不但要有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还要切实执行到位。否则就会为监督执法机构提供对己不利的反证。


二是,本案是由于被审计单位某建设集团发债涉嫌欺诈,被举报索赔引起。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产生的内容和责任, 会长期处于社会和公众审核之下。作假不易。


20157月份,某建设集团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多于9359.68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4亿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157月份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8月份和20159月份,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某建设集团已构成了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69条的规定,凡2015812日至20161227日期间购买的两期债券的投资者,均可向某建设集团以及相关中介方提起索赔诉讼。最终导致案发。


虚假行为和结果瞒得了一时,瞒不了长久。瞒得了证监会,瞒不了广大投资者。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面对诱惑和风险必须要小心谨慎,不存侥幸。


三是,一般债权债务可以混同,而应收款和应付款不宜混同。《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


但是,根据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宜对抵。根据财务会计的谨慎原则,应收款和应付款也不宜对抵。


应收款归于资产,与收入和利润相关。应付款归于债务,属于负债。如果应收款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收回的,应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公司当年利润,或者作为坏账损失核销。应收款并不能保证实现实实在在的现金收入。应收款和应付款对抵,既可能虚构了收入、利润和资产的增加,又可能虚构了负债的减少,一举两“得”。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是财务报表和审计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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