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申报资料中灭菌工艺验证是如何要求的?
(2012-01-05 17: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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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
I.前言
A. 目的
本文旨在为申报药品时所提交的有关灭菌程序有效性的文件及资料提供指南。本文中的建议适用于申报无菌产品(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如申报已注册产品的有关灭菌工艺的补充申请,本文中的建议也适用。
无论采用终端灭菌工艺还是无菌生产工艺来生产无菌产品,均需提交有关灭菌工艺验证的资料。
B. 灭菌工艺验证的文件
为了证明所采用的灭菌工艺及其相关的监控规程能够稳定而可靠地获得某个无菌产品,必须设计并进行一系列的科学试验。对于无菌产品的灭菌程序有效性的评价,应以此一系列的科学试验为基础,只有通过这些试验及监控获得的数据才能判定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根据这些科学的方法、有效的文件和记录以及结果才能得出灭菌程序有效性验证结论。一个药品,无论是用终端灭菌工艺还是无菌生产工艺,灭菌工艺有效性不是通过三批生产规模样品的生产来验证的。灭菌工艺验证的数据是通过采用能够代表实际生产中拟采用的操作和规程的条件来模拟生产的过程中而获得的。
II.终端灭菌工艺的资料
为证明所采用的终端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应提交以下资料。尽管以下内容是针对湿热灭菌工艺,但也适用于其他灭菌手段(如环氧乙烷或放射灭菌,参见第Ⅲ节)。
A. 对产品及灭菌程序的说明
1. 药品及容器-胶塞系统
描述待灭菌的药品及内包装容器-胶塞系统,如大小、灌装体积或外包装情况。
2. 灭菌程序
对最终容器-胶塞系统中的药品的灭菌程序的描述,以及对相关的传送装置、组件、包装材料、原料或药液等相关物品所采用的灭菌程序的描述。需同时提交这些灭菌程序有效性的资料及数据(参见第Ⅱ.B及Ⅱ.C节)。
3. 灭菌釜(Autoclave)程序及其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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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灭菌过程的详细说明,包括灭菌程序的类别(如饱和蒸汽法、热水浸泡法及热水喷淋法),灭菌程序的参数及功能指标,包括温度、压力、时间、最高及最低F0值;提供生产中拟采用灭菌釜的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及型号。
4. 灭菌釜(Autoclave)的装载方式
应对具有代表性的灭菌装载方式作出说明:
5. 灭菌过程的监控方法和控制手段:
应详细说明日常生产中所采用的监控手段及方法,如热电偶、温度指示瓶及生物指示剂,包括它们各自的数量和位置,还应说明检测合格及不合格的标准。
6. 生产用灭菌釜(Autoclave)的再确认
对生产用灭菌釜(Autoclave)常规再确认及不定期再确认的方案,包括频率,作出说明。
7. 再灭菌
应对产品再灭菌(例如额外的热处理)的所有方案作详细说明,并提供验证总结。应注意,再灭菌过程也将影响到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计划。
B. 灭菌程序的热力学确认
1. 热分布及热穿透试验
应提供热分布及热穿透试验方案及数据总结,以证明生产中采用的灭菌程序的—致性、重现性,并证明运行性能达到标准。为确保试验结果稳定而有意义,应提供至少连续三次成功运行的数据。
2. 热监控器(热电偶)
应详细说明所用热监控器的数目及它们在腔室中的位置。用示意图说明最为方便。
3. 装载方式对热力学影响
应进行最大及最小装载的试验,以获得装载方式对热力学影响方面的数据。如系同—类容器,但装量不同,有必要进行—些补充试验。上述资料可提交汇总的数据。例如,一份总结应包括高温及低温范围、在灭菌阶段的平均温度、最低及最高F0值、灭菌时间、运行的日期和时间、灭菌釜(Autoclave)的编号。上报的资料及数据应使用所申报产品今后生产时采用的灭菌釜(Autoclave)运行获得。
4. 批记录中应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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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批生产记录应包括化学、生产及控制方面的内容。应说明拟用于容器-胶塞系统任何组件的灭菌或去热原处理的程序,这些程序也应是通过验证的程序(可采用在批记录中注明有关验证方案或标准操作规程的方式)。应提供上述有关的验证资料。
C. 灭菌工艺的有效性
应提供证明生产用灭菌工艺有效性(灭菌率)的验证资料。应证明所采用的终端灭菌工艺能达到10-6 或更好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证明无菌药品的各个部分,必要时包括容器及胶塞,均能达到这—无菌保证水平。试验的类型及方法与生产的产品及具体的生产工艺有关,不同生产厂家可能有不同的试验方法。—般说来,应提供下列类型的资料和数据:
1. 污染菌的特性及鉴别
应详细说明鉴别污染菌的方法及结果并阐明其特性。提交的研究资料的内容取决于所采用的灭菌工艺情况,如对染菌量有要求的残存概率灭菌法比过度杀灭法需要的研究资料就多,需要包括药液受微生物污染方面的资料,如数量、类别、耐热性,还包括那些与药液、容器及胶塞有关的污染菌。有必要对耐热性最强的污染菌进行鉴别。
2. 生物负荷的控制标准
应提供微生物污染(生物负荷)的控制标准(警告限度及采取措施的限度)。为确保不超过根据验证结果所确定的标准,应实施常规的污染菌监控计划(如:检测的频率和方法等)。资料中应包括这一计划的具体内容。
3. 生物指示剂的鉴别、耐热性及稳定性
应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所用的生物指示剂的有关资料,如生物指示剂的鉴别、耐热性(D及Z值)及稳定性。如使用市售的生物指示剂,则有必要对孢子数及其耐热性进行标定并提供相应的数据。
4. 污染菌耐热性与生物指示剂耐热性的比较
有必要将污染菌的耐热性与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进行比较。应测定它们在产品中或在产品上(例如在产品药液中、在容器及胶塞内表面上)的耐热性。使用孢子载体(如菌膜)时,应测定孢子在载体上及直接接种于产品后的耐热性,并将二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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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微生物挑战性试验
应提交微生物挑战性试验的资料,以证明最短的灭菌周期在最差的条件下(如产品处在生物指示剂指示的最难灭菌的装载方式或属于最难灭菌的产品或二者兼备的情况)能赋予产品10-6或者更好的无菌保证水平。最难灭菌的产品或最难灭菌点的确定应有科学的依据。最难灭菌点或最难灭菌药液系指在模拟生产灭菌条件下,最难被灭菌的生物指示剂的位置或药液。
D. 环境的微生物监控
为了确保组分、药品容器、胶塞、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应设计建立完善的控制标准、取样计划及试验规程。因此,应制订生产区的微生物监控计划、产品的原料及工艺用水的染菌量监控计划。工艺用水包括灭菌釜(Autoclave)的冷却水。申报单位应提供这一监控计划有关的资料,包括监控的频率、所用的方法、应采取纠正措施的警告限度及数据汇总资料。此外,还应提供超过标准时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详细资料。
E. 容器-胶塞系统及包装的完整性
申报单位应提供科学的验证报告及数据,以便从微生物学的角度来证明药品包装的完好性。提交的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 生产过程的模拟试验
试验方案的设计应模拟灭菌程序、产品的处理、贮存及它们对容器-胶塞系统的影响。有必要进行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的挑战性试验。
2. 在最苛刻条件下完整性的证据
容器-胶塞系统的完整性应当用样品在最苛刻灭菌条件下的数据来证实。如果产品拟多次灭菌,试验方案的设计中应采用所有灭菌工序中最长周期。
3. 多腔室包装
多腔室无菌产品的各腔室的分隔带应分别进行验证及评价。
4. 试验的灵敏度
应说明并提供用于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灵敏度。
5. 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完整性
在产品有效期内容器-胶塞系统抗微生物污染的完整性应予验证(参见第V. 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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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细菌内毒素试验及其方法
应详细阐明细菌内毒素检查的方法,内容包括实验室资格认证、干扰试验、最小检出浓度、最大有效稀释倍数等。
G. 无菌检查的方法及判定标准
应详细阐明无菌检查的方法,包括生产过程中代表性样品的取样计划。当试验的方法和官方规定的方法有显著差别时,应提供该方法和官方规定方法等效的证据。应对在隔离系统进行的试验做出说明,必要时应提供隔离系统验证的有关资料。
III. 其他终端灭菌程序
尽管上述资料(ⅡAI.G.)所讨论的是湿热灭菌,但也适用于其他灭菌方法(单独使用或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的情况。一般说来,以上讨论到的各类资料也适用于环氧乙烷法灭菌法及放射灭菌法(γ射线及电子束)。这类灭菌方法在应用于各个药品、无菌包装及组分(件)在生产过程中的灭菌时,应分别进行讨论。例如,研究资料可包括:对装载方式的详细说明;最难灭菌装载条件下的确认及验证;确定并验证在产品最难灭菌点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要求所需的最短灭菌周期及其效果;灭菌周期的再确认;再灭菌的规程;产品的生物负荷监控计划及限度;容器-胶塞系统的完整性。下面将依次说明这些概念在其他灭菌方法上的应用。
与灭菌工艺对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及物理性质的影响相关的其他资料也是必要的。应将它们分别列入化学、生产及质量控制部分的资料中。
A. 环氧乙烷灭菌法
1. 对灭菌器的说明
应详细阐明灭菌器、产品预湿及充气的控制点。
2. 灭菌程序的参数
灭菌程序各个阶段的参数及标准,如预湿、气体浓度、抽真空及压力充气周期、暴露时间、温度、湿度、排气和充气以及残留量的测定,均应有详细的说明。为确保性能达到验证过的标准,用以日常生产监控的具体规程应予以提交。
3. 微生物学的方法
在验证试验中将被接种样品中的孢子进行培养的微生物方法(培养基、培养温度及时间),以及在日常生产的灭菌周期中采用的那些微生物学方法,均应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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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
4. 稳定性监控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包装稳定性及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的监控计划应详细阐明。
B. 放射灭菌法
1. 设备及程序
申报资料必须指明放射灭菌设备。放射源、照射的方法(即产品通过辐射器的移动方式)、用以监控常规生产所用剂量仪的类型及位置均应详细说明。如低剂量点不作常规监测,则应提供低剂量点与监测点剂量关系的数据。
2. 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包装形式及装车方式均应详细说明。
3. 多剂量分布试验
为确定低剂量点及高剂量点的分布状况并验证灭菌过程的均一性及重现性,应进行剂量分布的验证试验并做出详细的说明。
4. 微生物试验方法及其管理
应详细阐明用以建立、验证并检查灭菌程序有效性的微生物试验方法并进行管理。
5. 稳定性监控
应详细阐明有效期内包装稳定性及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的监控计划。
IV. 无菌生产工艺的资料
为提供由无菌生产工艺生产的药品的无菌保证水平的证据,应提交以下各类资料。
A. 厂房和设施
应简要说明厂房和生产设施的资料,包括:
1. 平面图
应有无菌灌装区的平面图,包括制备和存放区、过滤及灌装区以及更衣室。应标明每个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如100级、10000级、100000级)。封闭式作业台或隔离系统也应做好标记。
2. 设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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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关键设备(至少包括单向流罩、灭菌釜、冻干机、灌装头)的位置,并注明隔离或封闭作业系统内的设备。
B. 生产作业概况
应详细说明生产作业的概况,如物流、灌装、压盖及无菌装配。应在上述平面图上表明或注明从原料配制至完成制剂生产过程的正常流向。对生产作业概况进行说明时,以下资料应予以考虑:
1. 药液的过滤
特殊药液的过滤过程,包括串联的过滤单元、预过滤器及除菌过滤器,均应详细说明。应提供有关过滤除菌验证及过滤器对该产品适用性的总结材料。过滤器对产品的任何作用均应详细说明,如对防腐剂、活性药物的吸附,或者浸出。
2. 存放时间的有关标准
必要时应建立完成每个生产阶段所需时限的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因此,应提供药液配制至灌装入最终容器期间各道作业时限的标准,如存放的贮罐、存放的时间、温度和存放条件。应说明各个存放阶段为保证药液微生物学水平所制订的规程,对各存放阶段微生物水平的保持状况应进行验证。
3. 关键作业
应详细阐述产品暴露或产品接触环境(如将已灭菌的容器或胶塞转入无菌灌装作业区)的关键作业。任何隔离或封闭系统均需详细说明。
C. 容器、胶塞、设备及组分的灭菌及去热原处理
应对容器、胶塞、设备、组分及隔离系统的灭菌及去热原处理作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这些工艺过程的验证资料,可包括热分布、热穿透试验的总结,生物学(生物指示剂及内毒素)挑战性试验及日常监控的规程。除湿热灭菌外,还应包括其他灭菌工艺的验证资料。应提交每种灭菌工艺的用以验证热分布和热穿透、微生物试验的数据。细节可参阅本文有关最终灭菌章节中的内容。
1. 采用无菌分装工艺的产品
如果产品由单独灭菌的各部分采用无菌分装工艺制备,则应提供各部分的灭菌工艺验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 批记录中的灭菌资料
提交的完整的批记录应包括化学、生产和控制方面的内容。此批记录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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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及胶塞的任何组件灭菌或去热原所采用的已验证的程序。这方面的资料可以采用引证验证报告或标准操作规程的方式列入批记录中。
D. 培养基灌装的标准及步骤
应对培养基灌装的规程、标准以及验证的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验证试验中所用的灌装工艺及容器-胶塞密封系统应和产品相同。应详细阐明所用的微生物试验方法。应明确说明培养基灌装试验与实际生产工艺之间在任何作业方面的差异。应提供最新的培养基灌装试验(包括失败试验)结果的总结。培养基灌装试验的结果应来自实际生产产品所用的灌装线。建议每—次培养基灌装试验详细的总结资料包括下述内容:
1. 灌装间
应在本文中第Ⅳ.A.1节所述的平面图上标明无菌灌装区的位置。
2. 容器-胶塞密封系统的类别及规格。
3. 每一容器中所灌装培养基的体积
4. 所用培养基的类型
5. 所灌装的瓶数
6. 所培养的瓶数
7. 阳性对照数
8. 培养的参数
应说明每—组培养基灌装培养的时间、温度及其中任何—组在二个(或二个以上)不同温度下培养的有关详细情况。
9. 每次培养基灌装的日期
10. 模拟资料
应详细说明用以模拟正常生产每一步作业的操作和规程。其内容可包括放慢生产速度、班次更换、设备故障及相应的维修、模拟冷冻干燥及置换西林瓶上部空间气体等。
11. 微生物监控
应提供培养基灌装试验过程中获得的微生物监控资料。参阅本文Ⅳ.F的内容。
12. 工艺参数
应比较产品灌装和培养基灌装的参数,如灌装速度、体积、灌装的容器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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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持续的时间。
E. 培养基灌装失败时对产品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应详细说明培养基灌装失败前后对所生产产品的处理意见,包括调查、回顾检查的细节及如何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等方面内容。
境的微生物监控
应详细说明正常生产及培养基灌装所采用的环境微生物监控计划,内容包括监控频率、监控的类型、监控点的位置、警告和采取措施的标准以及当超标时所采取措施的准确阐述。
1. 微生物试验方法
应详细说明环境监控计划中所用微生物试验的方法及材料,包括样品的收集、转运、防腐剂的中和、培养及结果的计算。应对以下各项微生物污染源的监控及标准加以说明:
a. 空气微生物;
b. 表面微生物;
c. 人员微生物;
d. 水系统;
e. 产品组成的污染菌
2. 酵母菌、霉菌及厌氧菌
应提供对酵母菌、霉菌及厌氧菌定期或日常监测方法的资料。
3. 超过标准
应提供超标时所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
G. 容器-胶塞系统及包装的完整性
应对包括初期验证试验在内的能证明容器-胶塞系统阻隔微生物的方法及结果进行总结,并详细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的规程。对初期容器-胶塞系统的微生物验证试验而言,通常认为产品的无菌检查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应提供并说明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灵敏度。
H. 无菌检查的方法及放行的标准
无菌检查的方法应详细阐明,包括生产过程中代表性样品的取样计划,对一官方标准收载的产品而言,当试验的方法和官方规定的方法有显著差别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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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该方法和官方规定方法等效的证据。应对多腔室所进行的试验做出说明。必要时,应提供腔室的隔离系统验证的有关资料。
I. 细菌内毒素试验及其方法
必要时,应详细阐明产品细菌内毒素试验的方法,内容包括实验室资格认证、干扰试验、最小检出浓度及最大有效稀释倍数的测定。
V. 保持及监控微生物水平:稳定性方面的考虑
A. 容器-胶塞系统的完整性
为了确保阻隔微生物的有效性,从而保证药品在其有效期内的无菌状态,必需验证容器-胶塞系统的完好性。参考文献请见本文II.E.及IV.G.。正如前面所述,在开始阶段所作的无菌检查是不足以证明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的。应提供容器-胶塞系统完整性试验方法灵敏度方面的资料。
B. 防腐效果
为控制在使用过程中的药品的细菌及真菌污染,对所采用的防腐系统的有效性应予以验证。应在质量标准中所规定最低浓度及在药品有效期末的任何一个低的浓度下进行这类验证试验。由于防腐系统的效果是按其对微生物的作用来作出评价的,因此,应进行定量的微生物挑战性试验。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收载了“抑菌剂效力检查指导原则”。用以说明产品稳定性的文件和记录的前三批产品,应有稳定性开始及结束时微生物挑战性试验的结果。在试验的各个时间间隔均需进行监控防腐剂浓度的化学测定。对此后用于稳定性考察的批次,以化学法测定防腐剂含量符合规定即可。这类化学试验应按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
C. 热原及内毒素试验
对无热原的产品而言,所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中应包括热原或内毒素试验。建议在稳定性试验的开始及结束阶段进行此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