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听到陈起诉胡一事,根本就不相信,认为象陈那么大的一个艺术家,犯得着牺牲自己的名声,去成全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吗?但事实总是残酷的,我非常不情愿地知道陈不仅这么做了,而且还特别地义正词严、特别地并不认为此举有损于他的光辉形象。
我只能认为,陈太艺术家了,他并不明白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官司的胜负也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说白一点,正如大家所预料,这个官司打到最后,就算陈赢了,在人心上,陈也百分百是输定了。
我相信陈不明白,娱乐圈里的事,老百姓是特感兴趣,但没有谁会真正深入去了解,也就是看个热闹,无论你是人咬狗还是狗咬人,统统认为不过是狗咬狗,先一棍子打死了再说。所以但凡谁涉及到官司,涉及到是非,就算是最终大获全胜,也不过是惨赢,坏掉的是自己宝贵的名声,值不得的。
陈真是太天真了,他真的应该不明白,跟不讲道理的人,永远无法讲清楚道理,而且经过媒体的层层传递,善意的信息还往往会被误读;要是赶上走背字,被小人纠缠,就算有天大能耐,就算烧香拜佛,一辈子都可能抹不去这个恶梦。
所以,我觉得真应该恭喜陈,他真是好福气,胡看来是一不错的人,一是很快道了歉,二是更没有趁机死缠滥打、大肆炒作,就是被人批评为太过软弱,不配“网络英雄”的形象,也不过是讲“没关系”,认为自己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小年轻”。
我还杞人忧天了,这官司怎么打呀?不说侵权的事,就单说这给陈造成的精神损失,这怎么度量啊?你失眠了,你头疼了,你生气了,你活不下去了,按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这证据真的不太好拿出来、也不太好意思拿出来啊!
当年,在我最痛苦的时候,记得邓建国讲的一句话使我茅塞顿开:娱乐圈里的人嘛,多多少少,应该有点娱乐精神。
我从来不把自己定位于那个圈子里的人,但偶尔也在里面讨点饭吃,所以觉得这句话对我还是多多少少有点帮助。陈则不同了,站得那么高,走得那么远,又绝对是圈里的人,他肯定应该明白该怎么着,就用不着小女子在这里支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