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著名理学家朱熹将《礼记》中《大学》《中庸》两篇拿出来单独成书,和《论语》《孟子》合为四书。学界一般认为,它们分别出自早期儒家的四位代表性人物曾参、子思、孔子、孟子,所以称为“四子书”。四书旨在教人如何做人,告诉我们做人的尊严、人格的力量、人生的价值与意义。《大学》主要概括总结了先秦儒家道德修养理论,以及关于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下面是读《听讼章》《知本章》笔记。
《听讼章》《知本章》
《听讼章》: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知本章》:“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对于这两章,王晓文《<大学·中庸>解读》翻译说:
《听讼章》:孔子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一定要做到诉讼事件不再发生才好。”使刁诈不实的人不敢说尽他们那狡辩的言辞,并且让人民敬服圣德,没有争讼,这才抓住了根本。
《知本章》:这就叫做懂得根本,这就叫做人知的最高境界。
对于这两章,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1.什么是孔子“无讼”观?
王晓文《<大学·中庸>解读》审案的根本目的是使案子不再发生,这正如“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的道理一样。审案和卖药都只是手段,或者说都是末,这是为了惩治邪恶,治病救人。道理说到底,还是教化与治理的问题,教化是本,治理是末
。这种观点,在传统的《大学》解读中,大行其道,占据主流地位,几乎难以撼动。问题是以上这种观点难以成立。“必也使无讼乎”有两个说明,一是“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一是“大畏民志”。前者强调犯罪的人不能隐瞒自己的罪行,
即承认自己的过错。后者则是突出“大畏民志”,即“民志大畏”,是老百姓有敬畏之心,必须尊重事实,遵循法律。这样,“必也使无讼乎”的“无讼”就不是没有诉讼的行为,而是案件判决的结果让双方得到理解和接受。
2.什么是“此谓知本”?
在文本中,这两章强调审理案件,我要将心比心的听取案件双方的诉求和处境,尊重事实,力求作出的公正的裁判,让双方都能较为平和地接受判处的结果,既能制止无理者的犯罪者逃避责任,又能促进老百姓对法制的敬畏之心的养成,这才叫做处理诉讼案件的根本。
由此看来,这两章大致可以作出如下解释:
孔子说:“判处诉讼案子,我也和他人一样,一定要做到合理公正,使双方都尽可能授受。”这样,违法之人就不能用花言巧语逃避责任,并能让老百姓树立对法制的敬畏之心。这就是处置诉讼的根本,也是达到了“无讼”的最高境界。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