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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损失应公平分摊
■苏培科 /文
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下柜,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标准被退市,本是理所当然。但是,不合格商品被召回消费者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而创业板公司退市则由投资者承担全部损失,这公平吗?试问,创业板公司退市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炒”退市的,还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做”退市的?
显然,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应该平等对待,应该责权利明确,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执法和无怨言,否则像现在这样的情形未来执行时一定会有矛盾。因此,现在要明确公司一旦退市后要查明是什么原因导致退市?如果是因为系统性风险或公司盈利模式遇阻,或者是正常性的经营失败,投资者承担股东应有的责任天经地义。如果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或恶意退市,其导致的退市损失则不应该由投资者来全额承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应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的范围。
第三,在中国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退市锁住的往往是散户和跑不及的机构,而关联股东、控股股东和得知消息的“先知先觉”者很有可能提前出逃。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于关联股东在退市前一个月与该公司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应该罚没,并追究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交易责任,将罚金用于赔偿其他投资者的损失。对符合赔偿资格的投资者,在赔偿时也应该体现相应的惩罚性,对退市前3个月内买入的投资者少一些赔偿,对持有时间长的投资者可以多赔偿一些,目的是体现对投机客的抑制。
第四,应该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让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少一些纯粹的圈钱市场,让投资者多一些选择。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给一些退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交易的可能性和希望,给投资者多一道保护层,而不是简单地判“死刑”。
作者关于创业板的系列文章:
《创业板该如何估值》(2009年10月13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f3zg.html
《不宜在创业板盲目炒新》(2009年9月29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ewu9.html
《创业板:“新瓶”莫装“旧酒”》(2009年9月22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et6h.html
《创业板仍受制于权力发审》(2009年8月18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ed0b.html
《创业板开闸应先于主板IPO》(2009年6月19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didf.html
《防止创业板成为“小小板”》(2009年5月5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d3vf.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cnjy.html
别让创业板患上“主板病”(2007年12月5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0br3.html
落实金融30条要吸取股改教训(2008年12月16日发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5f4e330100bkes.html
延伸阅读请浏览苏培科文集 http://blog.sina.com.cn/sp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