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培科:仅有“限薪令”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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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限薪令”还不够
■苏培科 /文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由于对国企负责人约束的机制不够,尤其是对国企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监管缺位,使得国企高管们的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相差甚远。对此,如果不进行及时地亡羊补牢,不严刑峻法,那么即使对国企高管实施“限薪令”,也将无济于事。毕竟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是两码事。
显然,首先应该对国企高管及家属实施资产申报制度,适度平衡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将二者对等起来。否则,社会公众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全民所有制下,虽说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但是所有者存在缺位现象,并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经营管理者这个“保姆”变成了国企实际的“主人”。于是,“保姆”自己给自己制定薪酬标准,肆意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虽说目前有国资委这个“婆婆”来充当国有资产的“看门狗”,但由于其身兼“经营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职能,从而导致其“监督”职能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对国企高管进行适度、明确的薪酬限制和对高管们的家庭资产监督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还应该对国企高管们实施责任追溯机制,防止一些国企高管为了在职期间的“政绩”而恶意放大经营风险,实施短期化经营,过度攫取社会公共资源。这种重个人利益而轻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很多风险被置后。如果实施责任追溯机制,则可以让责任更加明确,也可以避免国企“短寿”。
再其次,对于一些僵化的分配机制应该进行及时改革,须与绩效适度、合理地挂钩,避免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此外,还要防止一些私营企业主也借机压缩经理人和员工的工资,避免“限薪令”成为压迫劳工的工具,防止限制富人的“规定”转移到穷人的头上。
拿奥巴马的“限薪令”来说,对我们最深刻的启示并不在于他与金融家们如何过不去,而是在于政府对公众资源的监管毫不含糊,尤其是对社会公众资源与私人财产的界定非常清楚。奥巴马的“限薪令”并不是针对整个华尔街,只是针对美国政府救赎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在接受了注资之后,就成为有一些国有成分的企业,只能等这些企业将政府的贷款还清、褪掉“国企”色彩之后,高管的薪酬也就与政府的“限薪令”无关。事实上,对于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完全与政府的“限薪令”无关,只要股东愿意支付,政府则无权干涉。对此,我们一定不能混淆。
对中国来说,要避免“棒杀”整个金融业高管,但是对于那些“高薪”的国企高管,政府显然应该实施更加严厉的约束,应在激励与约束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