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22稿 200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㈠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㈡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㈢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
㈣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注重社会公平。
㈤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区市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计生、残联、总工会、老龄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经办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经办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地的经办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应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村(居)民参保工作。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