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在集市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推搡。当晚甲觉得腹痛,第二天到医院诊断结论为脾破裂,腹腔出血。第三天,医院对甲进行了脾全部切除手术。出院后,甲至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甲举证不力,不能充分证明乙当天打了甲的腹部致其脾破裂。一审法官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官传讯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后,限期举证。甲无新证据向法院提供。原有证据确不能充分证明甲的外伤性脾破裂致脾切除是乙的殴打造成。
具体内容详见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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