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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大学一个同学给我打电话,咨询关于辞职违约金的的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发生的比较多。企业作为一个强者的地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会规定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但是目前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当时就情愿或者不情愿的签订了合同。等到了发生纠纷的时候,企业也就会拿出当时签定的合同作为挡箭牌。但是,在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就会支持企业的违约金条款!在前段时间向社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一就是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商业机密性质的,一个就是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岗位培训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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