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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6年03月31日]

(2006-03-31 19:10:11)
分类: 个人日记
今天青岛的天气不错,阳光普照!
今天在公司没有做什么事,到一个法律网站上看了一篇案例探讨,就是关于上班时间,一个女员工被人强奸了。这个女员工请求认定为工伤!!
这个问题真是比较棘手。劳动局工作人员拒绝认定这位女工为工伤的理由是,认定工伤首先要发生工作事故,而晨阳被强暴并非工作事故,而是强奸犯蓄谋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她本人。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认定。而第14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直接保障对象是人身不受伤害 ,而它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该女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交接班巡视)时受到暴力强奸导致人身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怎么会不属于工伤呢?
  人身伤害包括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性侵犯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的直接对象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直接的后果是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很多被一些人给扭曲了,曲解了!!
   律师,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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