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名家名篇 |
“权利的缺陷”这个题目,是我两年前为之作过序的一本书的书名。在那篇序言中,我从中国整个法治进程的角度阐释了权利问题的核心地位。但在那篇序言中,我也给自己留下了一丝遗憾,那就是作为一名刑诉学者,我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探讨公民权利问题。两三年的时光一晃而过,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一日千里,但是公民权利问题较之国家机关权力的重构与调整而言,显然没有受到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是学者们的应有重视。这种对权利缺陷的忽视常常成为萦绕在我心头的沉重话题,我常常害怕被老百姓指着鼻子质问:“你们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到底是给谁用的?”或许几年前身为人民警察的杜书贵枪杀无辜、张金柱酒后驾车行凶等事件在人们脑海中已渐渐逝去,或许当人们还没有从对杜培武冤案、夫妻看黄碟事件的义愤与声讨中恢复过来时,孙志刚收容事件又接踵而来并引发了对收容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大讨论。这一系列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激发着我不得不再次对权利的缺陷这一法治进程中的核心问题谈些自己的想法。
梁漱溟先生曾言:“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一个人在中国只许有义务观念,而不许有权利观念。”权利相对于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来说,永远是那样的孱弱。当然,新中国的成立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但是由于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再加上我国建国后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命令一服从”、“强制一接受”的思维定势影响甚大。市场经济的浪潮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物质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个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张扬与释放,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约束权力、保障权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又要求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法治社会也就意味着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具有至上的地位,具有其他强制性命令比如政策、领导人的讲话等所不具有的特殊尊崇地位,原因就在于:正是基本的、宪法性的“权利”才使得法律本身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这些权利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将制定、实施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用于自私的和不正当的目的,权利的这些特性使得法律会“正当地”与“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如果有法律规则本身或者它的适用是不正当的,那么权利将会阻止其成为法律。正是权利赋予了法律至上的权威,也正是权利使得人们愿意自觉地忠诚于法律。因此,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要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就不能不关注权利的保护,就不能不重视权利的实现,汉密尔顿说得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质上不在于字面的规定。而应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和头脑里。”
林达先生在其《带一本书去巴黎》一书中精辟地指出:“不是拿破仑而是雨果救了法国,因为在雨果的一部部作品中,站在最瞩目位置的是弱者。他把社会如何对待弱者,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放在了世界的面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与刑事诉讼相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有时社会的种种复杂因素容不下平民老百姓那种简单的想法一一“身正不怕影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连身为警察,处于“强者”地位的杜培武都活生生地成为了刑讯逼供的对象,普通老百姓又怎能幻想自己永远不会成为第二个杜培武呢?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特殊的情境下成为弱者,而一个健康而公正的社会,它所必须关注和保护的应该是当下社会的每一个最弱者。
谈到权利保护问题,我常常为自己在二十多年前选择了刑事诉讼这个专业而感到庆幸,因为我始终认为,并且也是这样教导我的学生: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在这个领域中,公民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甚至是生命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就是强调公权力追究犯罪的界限问题,就是强调没有不计代价的发现真实,就是强调刑事诉讼的本质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因此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充分地显示了一国法治进程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程度。而且从权利与权力的对抗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与宪法这一人权的基本法又具有最近的亲缘关系,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许多中外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称之为“应用宪法”、“国家宪法的测震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特性使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的机制与经验可以推广到其他所有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进行限制的部门法领域。我关注孙志刚事件,正是因为我始终认为,无论将收容定位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这个层面上来看,其与逮捕后的羁押,与拘留后的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尤其从普通公民的视角,而不是从法学家的逻辑来看,收容与逮捕、拘留等对公民人身的限制或者剥夺只有程度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差异。从权利保障这一原点出发,无论是宪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法,其核心要旨都应当是规定国家在使用刑事的或者非刑事的处罚、治安措施或者社会防卫措施时所应当具有的界限。在这一法律系统中,刑事诉讼法通过其特有的程序控权功能,发挥着其他部门法所很难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是出于对刑事程序功能的深刻认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与剥夺的权力写在了各自的刑事诉讼法中,而不是留给行政法去规范。刑事诉讼法应当成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进行剥夺的惟一根据。其预设前提就是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限制权力以保障权利的独特功能。这也正是我在两年以后重提“权利的缺陷”这一沉重话题的本意所在。
梁漱溟先生曾言:“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一个人在中国只许有义务观念,而不许有权利观念。”权利相对于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来说,永远是那样的孱弱。当然,新中国的成立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但是由于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再加上我国建国后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命令一服从”、“强制一接受”的思维定势影响甚大。市场经济的浪潮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物质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个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张扬与释放,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约束权力、保障权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又要求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法治社会也就意味着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具有至上的地位,具有其他强制性命令比如政策、领导人的讲话等所不具有的特殊尊崇地位,原因就在于:正是基本的、宪法性的“权利”才使得法律本身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这些权利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将制定、实施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用于自私的和不正当的目的,权利的这些特性使得法律会“正当地”与“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如果有法律规则本身或者它的适用是不正当的,那么权利将会阻止其成为法律。正是权利赋予了法律至上的权威,也正是权利使得人们愿意自觉地忠诚于法律。因此,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要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就不能不关注权利的保护,就不能不重视权利的实现,汉密尔顿说得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质上不在于字面的规定。而应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和头脑里。”
林达先生在其《带一本书去巴黎》一书中精辟地指出:“不是拿破仑而是雨果救了法国,因为在雨果的一部部作品中,站在最瞩目位置的是弱者。他把社会如何对待弱者,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放在了世界的面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与刑事诉讼相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有时社会的种种复杂因素容不下平民老百姓那种简单的想法一一“身正不怕影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连身为警察,处于“强者”地位的杜培武都活生生地成为了刑讯逼供的对象,普通老百姓又怎能幻想自己永远不会成为第二个杜培武呢?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特殊的情境下成为弱者,而一个健康而公正的社会,它所必须关注和保护的应该是当下社会的每一个最弱者。
谈到权利保护问题,我常常为自己在二十多年前选择了刑事诉讼这个专业而感到庆幸,因为我始终认为,并且也是这样教导我的学生: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在这个领域中,公民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甚至是生命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就是强调公权力追究犯罪的界限问题,就是强调没有不计代价的发现真实,就是强调刑事诉讼的本质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因此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充分地显示了一国法治进程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程度。而且从权利与权力的对抗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与宪法这一人权的基本法又具有最近的亲缘关系,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许多中外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称之为“应用宪法”、“国家宪法的测震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特性使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的机制与经验可以推广到其他所有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进行限制的部门法领域。我关注孙志刚事件,正是因为我始终认为,无论将收容定位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这个层面上来看,其与逮捕后的羁押,与拘留后的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尤其从普通公民的视角,而不是从法学家的逻辑来看,收容与逮捕、拘留等对公民人身的限制或者剥夺只有程度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差异。从权利保障这一原点出发,无论是宪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法,其核心要旨都应当是规定国家在使用刑事的或者非刑事的处罚、治安措施或者社会防卫措施时所应当具有的界限。在这一法律系统中,刑事诉讼法通过其特有的程序控权功能,发挥着其他部门法所很难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是出于对刑事程序功能的深刻认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与剥夺的权力写在了各自的刑事诉讼法中,而不是留给行政法去规范。刑事诉讼法应当成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进行剥夺的惟一根据。其预设前提就是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限制权力以保障权利的独特功能。这也正是我在两年以后重提“权利的缺陷”这一沉重话题的本意所在。
前一篇:史上最恶心的8个笑话
后一篇:印章的法律意义 --陈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