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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有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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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需要了解自己更需要社会的理解

(2006-01-03 13:31:56)
分类: 初做律师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
    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
    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
    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
    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
    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
    律师办案认真--陷阱难防
    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境遇,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实在太多,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角色定位的偏差。
    当人们尚不知律师为何物时,会漫不经心地说:“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当人们把律师看得过于神圣时,又把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真理的象征,似乎只有施洋大律师,才是律师的唯一形象;当人们不满意律师收费时,认为律师的本事就是乘人之危,骗取钱财;当人们看到律师为“坏人”辩护还振振有词时,常常会说:“这个人的良心让狗给吃了";当人们需要律师的时候,律师被看成是无所不能,既可以伸冤报仇,又可以起死回生;有些高官在位时,把律师当成绊脚石,一旦沦为阶下囚,又把律师当成清道夫⋯⋯。
    这一切的一切,既不正常,又很正常。原因很简单;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被人们逐渐认识的过程,哥白尼的学说尚且如此,律师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可惜的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律师的作用还未被人们普遍认同。
    律师如何走出困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转变对律师定位的认识。
    首先,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法治的基点是规则和制约,整个社会在既定的规则中运行,制约则是维系规则的重要保障,而律师则是制约机制中不可缺少的必备环节。
    其次,律师的作用并不是包打天下,而只能凭借法制系统的整体运作才得以实现。律师无论充当何种角色,都只能在自己扮演的角色中去尽职尽责。因此,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而只是通过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去实现正义和体现正义。
    关于律师角色定位的这两个关键问题,是律师制度乃至国家法治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然而,迄今为止,这个问题在我国并未得到解决,甚至在律师群体自身中也没有受到普遍重视。
    也许,这就是刑辩之路越来越窄的主要原因。
    因此,律师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更需要全社会的普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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