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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新”、“好”、“难”
----赵旭东、刘俊海、朱慈蕴妙语解读公司法
----赵旭东、刘俊海、朱慈蕴妙语解读公司法
编者: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意义重大、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秩序、经济生活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公司法在理论突破的基础上寻求制度创新,引进、建立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有学者称中国公司法是21世纪全世界最先进的公司法之一。
在公司法审议通过后和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对于公司法的了解、熟悉和热情也在逐步增加。岁末的晚上,在《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夕,在中国政法大学新校区的千人大礼堂内,由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承办。由《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社科院法学院刘俊海研究员主讲的“平心聆听名家言、慧眼聚焦公司法”大型论坛开幕。主持人、主讲人妙语连珠,会场内掌声、笑声不断,高潮迭起。法律精神的传承、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在这轻松的氛围中完成。
平心聆听名家言 慧眼聚焦公司法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专家,大家晚上好!
我们今天请三位教授来谈论一部新法律??《公司法》。前两天有人给我说了个段子,我觉得跟我们今天谈的这个话题非常有关系,这个段子说:“什么叫总裁,总是裁人就是总裁;什么叫总监,总想监视人叫总监;什么叫老板,老是板着脸叫老板;什么叫经理,经常没道理就是经理。”大家看看,总裁也好,总监也好,老板也好,经理也好,都是我们公司法里面的概念。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公司法看起来只是简单的219条,但实际上要理解,或者说要把公司法的内涵及精髓完全地了解是非常困难的。怎么办?我们就需要大家来给我们讲解,也就是说让大家告诉我们怎样了解和理解这部新的法。我觉得这部公司法出台以后,领导说好,群众说好,学者说好,法律工作者都说好,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们肯定也会说好。但是我想,我们光说好不行,好在哪里,怎么个好法,我相信今天听了三位教授的演讲后我们能构造出好的框架。
我建议今天分这么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让老师们先说,第二个阶段让我们来论,第三个阶段我来问或者说我代大家问。所谓学问学问,先在学后在问。所以我想今天先学一下三位教授告诉我们什么然后我们再问。
我很高兴今天跟座各位同学一样有机会向这三位教授学习,我们了解一下公司法。我对公司法不是一知半解,是一点都不知道。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应该解决好这么几个关系,比如说投资者的问题,比如说经营者的问题,比如说管理者的问题,就像我刚才说的那个段子,当然我们得从更高的层次来理解,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认识。这个新修订的法,新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好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这个公司法大家都说这里面有很多难题,接下来请一位教授来谈一下这里面的难点难题,难在哪里。一个说“新”,一个说“好”,一个说“难”,先说“新”,再说“好”,然后再说“难”,就是“新”“好”“难”咯。(笑声)下面有请赵旭东教授告诉我们这部公司法新在哪里,有请。
赵旭东:
谢谢。各位同学晚上好。我就先抛砖引玉。新公司法,新在什么地方,比较现成的非常明确的可以肯定的我觉得至少有两点可以构成新公司法的新。“新”可以说是一种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那么具体来说我想至少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原来的公司法从93年颁布以来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它进行改革和创新。那么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最开始的时候,大家都在猜想到底是小改还是大改还是中改,那么通过现在形成的最终的公司法条文来看,应该是足以构成一次大修大改的公司法的修改。其中从形式上来说,修改的条文数量非常多,从增加条文到删除条文到修改条文,大概是二百条左右.大家知道原来总的一部公司法才130条,一下连增带改就二百多条,所以有人说等于把公司法翻了个个儿,改的幅度是很大的。更重要的应该不在于大改不在于表面上的条文的数量,而在于实质的内容,也就是它的制度和规则的根本的修改,根本的突破和创新。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当中,我们看到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突破,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废除,废除了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一些旧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我一下子不能说得很全,但我至少可以举几个最典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其中一个是“一人公司”的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完全的承认和引进,而更具有特色和创新的是在立法当中给一人公司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建立了一人公司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对它的弊端如何进行防范而确定的规则。这在各国的公司法当中是没有的,我们可以引以为豪地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创新。第二个,法人的否认制度。中国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但是也有它的创新:我们不是把这样一个规则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这点在中国法律制度上也够得上一次创新。那么另外在其它一些制度,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方面,控制股东和关联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和回避方面,等等,有很多制度得到了创新。这是我想的第一个方面,在制度和规则上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更具有意义的,也是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起着根本作用的是立法的观念、立法的目标和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的突破和创新。应该说没有这样一种观念的突破和创新,前面所说的制度和规则的创新是很困难的。这种观念和指导思想的创新和突破至少应该有两点。第一点,公司法从原来的重视管理、强调规范、更多约束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和立法指导思想,而转变为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公司和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以此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重大的突破。因为我们原来的公司法从80年代的治理经济混乱的法,到后来的行政管理的法,再到后来国企改革的法,我们曾经对公司法有过不同的认识,在这些方面强调了其不同的作用,同时也形成了当时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当时的理念。而本次公司法的立法,更多强调的不是规范、约束和管理,而强调的是促进、推动和鼓励,这是在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重大的突破。第二个从立法思想和理念上的突破,是强化公司的自治,尊重公司的自主权,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以合理的定性和定位。这就改变了过去的公司法过度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不足、缺失,公司和当事人没有自治的空间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公司法更能适应公司经营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具体表现在条文的规则上,就是引进了很多任意性规范,把原来的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的又一个突破。
要说公司法的新,我想到的就至少两个方面,一个是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另一个就是宏观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谢谢。
主持人:
各位同学,大家知道,大家就是大家,所谓大家就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把复杂的问题解释成非常简单的问题,刚才赵旭东教授把一部219条的法律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给概括了。(众笑)在了解新之后,下面有请刘俊海教授告诉我们这部新的公司法好在哪里。
刘俊海:
第一个好,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平民化的公司法,比如说下调最低注册资本,3万块钱可以办公司,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我们老百姓以前可以按揭买房、按揭买车,现在可以按揭办公司了。股东只需先把20%的注册资本缴足,剩下的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一边赚一边还。还有,新公司法放宽了出资方式,废除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降低了股份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社会公众设立一人公司。
第二个好,好在它是一部真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过去大家知道,按照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的宪法规定,民营(私营)经济被界定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意的必要补充,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而且国家对它予以必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可见其宪法地位之低。第二,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不高。当时哪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啊。第三,民营经济的经济贡献不明显、创造就业的成绩不显著。谈起偷漏税的典型,人们就想到民营经济。另外,法律上的所有权等级论也压抑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这部新公司法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把旧公司法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优惠待遇要么一扫而光,要么同时适用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要不然大家都享受,要不然都没有。比如说,根据原公司法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民事主体必须要达到五个。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今天证券市场中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并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所以,我们一味宠爱、袒护国企的结果不是对国企好,而是害了国有企业啊。我们今天上市公司治理当中的混乱问题,包括大股东一股独霸,侵占与挪用上市公司财产的问题,非法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问题,都与旧公司法中的国有企业独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有了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上述问题迎刃而解。我还需要汇报的一点,就是我1987年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我在今天的公开场合上,想说一句话:现在有了新公司法,就不需要制定《私人企业法》。因为,平等保护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三个好在什么地方?我看就好在鼓励公司自治。过去老公司法落后在什么地方啊?它假定立法者的智慧超越市场的智慧,政府的智慧高于商人的智慧。现在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观点正确吗?当然是错的。像老公司法里面规定的出资比例一定与分红比例保持一致都是形而上学的。 不过,再排斥公司自治的情况下,律师也好当。给人家客户弄公司章程就是做填空题。有了这部法律呢?公司自治权扩大了,律师业务有了高增值服务的业务增长点,收费以后可以多收点,(众笑)这是好的地方。
第四个好的地方,这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公司法。待会儿要谈到债权保护的问题。新公司法时刻都没有忘记债权人保护的问题。除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还设计了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还有工商局的公司登记事项允许公众自由查询,而且工商局要提供查询服务,从而建立服务型工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好的地方。
第五个地方,我觉得好在这是一部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的一部护权型的公司法,我一直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就看三个指标,一是投资者(股东)保护怎么样,二是劳动者保护怎么样,第三是消费者保护怎么样。咱们这个股东现在真的不好当啊。上市公司的股东面临三座大山的压迫: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东更难。我03年5月接到一个电话,是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给我打的。他说,“我心中满是悔恨,甚至开始怀疑人生”。(众大笑)我心生纳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说,他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公司。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董事都不会不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小股东又问:“分红行不行?”赖总对曰:“你不知道股东利益服从公司利益吗?”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赖总对曰:“保密”。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我从法理入手,给这名小股东开了几个法律上的“药方”。这次新公司法确实呵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注意到这个VIP群体的存在。
第六个好,我觉得是公司治理制度创新方面非常好。因为各国的文化不一样。在英国,一旦出现公司治理丑闻。英国人想到的是,我们英国人都是好人,有问题也是制度设计有问题。但是,法国人不一样,想到的是抓人。齐根本理念是,制度没问题,有问题是人。中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堆问题,究竟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都有。核心问题是好制度没有。这次新公司法进行了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包括阉割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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