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初做律师 |
中国的律师服务业还存在一些现实障碍,这些障碍迫使律师法进一步的完善,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尤其是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良好机遇和挑战。
自1979年12月9日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业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律师队伍已发展到13万人,执业机构已发展到1万余家,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社会作用不断加强。然而我们还是十分清醒而无法回避地看到了我国律师业还面临着六大现实障碍。
第一,认识障碍。主要体现在定位不准、定性不清和观念不明三个方面,而观念的不明,就使社会上包括公职人员认为:有了法律问题可以不必请律师;请了也白请,甚至还不如请法官;有钱的不想请律师,没钱的也想不到请律师。
第二,人才障碍。首先,在反倾销、反补贴、投资、融资、招商引资、商贸风险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奇缺。其次,当代中国律师大多不能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能用英语打官司的不到3000人。最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没有职业管理人员。
第三,管理障碍。它包括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机构管理和自律管理四个层面。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律师事务所常常因为物质利益、事业目标、情感寄托、知识更新的不同,而出现分家的情况。
第四,政策障碍。律师收费上的政策不明确、不规范,1990年施行的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早已过时,而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还只是一种探索,是否科学还有待研究;税收上,前两年是双重税收,现在尽管取消了,但对律师业的税收政策依旧显失公平;财务上,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准则也没有法律规定。
第五,市场障碍。首先,法律服务的市场被人为的进行分割,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分工、分流不明确、不明朗;其次,职业准入没有形成有效的垄断机制;最后,关于地域差别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这就说明,提供法律服务者与需要法律服务者之间被拉开了距离,出现了断档状态。
第六,法律障碍。在执业权利上,法律上的障碍太多。例如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给律师以辩护人的权利地位,在程序的设计上也没有充分体现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在执业地位上,整个法律服务业在司法制度和司法架构中没有获得相应的地位。在职业互换方面,只有原来是法官、检察官来当律师的,但当了律师再回去当法官难上加难。在执业机构上,目前大部分是合伙所,《律师法》修改中应当考虑有多种组织形式,应考虑既可以有个人所,也有有限责任所,还有有限责任合伙所的组织形式。在律师业务方面,应该给律师更多的垄断地位。在程序正义原则上,也应当给律师更多的司法救济措施。
因此,在《律师法》的修改中,应充分关注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保障;增加刑事辩护律师责任豁免条款;增加律师独立的上诉权;增加律师垄断全部出庭业务的规定;增加体现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特有原则;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等问题。
自1979年12月9日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业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律师队伍已发展到13万人,执业机构已发展到1万余家,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社会作用不断加强。然而我们还是十分清醒而无法回避地看到了我国律师业还面临着六大现实障碍。
第一,认识障碍。主要体现在定位不准、定性不清和观念不明三个方面,而观念的不明,就使社会上包括公职人员认为:有了法律问题可以不必请律师;请了也白请,甚至还不如请法官;有钱的不想请律师,没钱的也想不到请律师。
第二,人才障碍。首先,在反倾销、反补贴、投资、融资、招商引资、商贸风险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奇缺。其次,当代中国律师大多不能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能用英语打官司的不到3000人。最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没有职业管理人员。
第三,管理障碍。它包括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机构管理和自律管理四个层面。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律师事务所常常因为物质利益、事业目标、情感寄托、知识更新的不同,而出现分家的情况。
第四,政策障碍。律师收费上的政策不明确、不规范,1990年施行的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早已过时,而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还只是一种探索,是否科学还有待研究;税收上,前两年是双重税收,现在尽管取消了,但对律师业的税收政策依旧显失公平;财务上,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准则也没有法律规定。
第六,法律障碍。在执业权利上,法律上的障碍太多。例如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给律师以辩护人的权利地位,在程序的设计上也没有充分体现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在执业地位上,整个法律服务业在司法制度和司法架构中没有获得相应的地位。在职业互换方面,只有原来是法官、检察官来当律师的,但当了律师再回去当法官难上加难。在执业机构上,目前大部分是合伙所,《律师法》修改中应当考虑有多种组织形式,应考虑既可以有个人所,也有有限责任所,还有有限责任合伙所的组织形式。在律师业务方面,应该给律师更多的垄断地位。在程序正义原则上,也应当给律师更多的司法救济措施。
因此,在《律师法》的修改中,应充分关注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保障;增加刑事辩护律师责任豁免条款;增加律师独立的上诉权;增加律师垄断全部出庭业务的规定;增加体现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特有原则;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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