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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生
姜甜甜
一、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项罪名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43条中的,它在构成要件上的特点是:
1、主观上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错告、检举失实都不是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些只是行为人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主观上的目的。
2、客观上要具备三个要件:(1)捏造犯罪事实。如果告发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不是编造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的仅仅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的事实,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实,也不构成本罪。(2)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但并未指明具体的人是谁,属于虚报案情,也不构成本罪。不过对象特定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诬告对象是某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认为诬陷特定的人。(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有关单位”通常指监察、纪检部门。如果仅仅编造事实没有向上述单位告发,或者向其他人告发,就不成立本罪了。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捏造他人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的事实,进行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干扰他人升迁任职的,不符合客观要件(1),不成立本罪。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属于一般的诬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46条,它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人格的目的。就是持有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此罪规定。
2、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事实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仅仅捏造事实,但没有散布、传播是不构成本罪的。所以说,“捏造”和“散布、传播”是构成诽谤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既捏造又散布、传播虚构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才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只有“捏造”行为,没有“散布、传播”的,或者有“散布、传播”行为,但散布的事实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均不构成此罪。
与诬告陷害罪一样,诽谤罪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但也不要求必须指名道姓,只要诽谤的内容能使人知道是针对谁的就足以成立。
诽谤罪必须要求捏造并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如果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事实就不成立诽谤,但不排除构成侮辱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情况,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有诽谤他人的故意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但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必要时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只因新闻报道失实,或者撰写、发表文章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不构成本罪。
三、两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处,在处理的时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区别:捏造的事实性质不同。
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犯罪事实,诽谤罪没有这个要求。所以说,如果行为人捏造了意图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誉受损的事实并散布、传播,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只使道德范围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诽谤罪只要求散布、传播就可以了。所以说,在报刊、书籍、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场合捏造事实并散布、传播意图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损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四、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4条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所以,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并散布、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生
姜甜甜
一、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项罪名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43条中的,它在构成要件上的特点是:
1、主观上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错告、检举失实都不是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些只是行为人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主观上的目的。
2、客观上要具备三个要件:(1)捏造犯罪事实。如果告发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不是编造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的仅仅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的事实,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实,也不构成本罪。(2)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但并未指明具体的人是谁,属于虚报案情,也不构成本罪。不过对象特定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诬告对象是某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认为诬陷特定的人。(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有关单位”通常指监察、纪检部门。如果仅仅编造事实没有向上述单位告发,或者向其他人告发,就不成立本罪了。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捏造他人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的事实,进行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干扰他人升迁任职的,不符合客观要件(1),不成立本罪。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属于一般的诬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246条,它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上具有损害名誉、人格的目的。就是持有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此罪规定。
2、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事实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仅仅捏造事实,但没有散布、传播是不构成本罪的。所以说,“捏造”和“散布、传播”是构成诽谤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既捏造又散布、传播虚构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才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只有“捏造”行为,没有“散布、传播”的,或者有“散布、传播”行为,但散布的事实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均不构成此罪。
与诬告陷害罪一样,诽谤罪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但也不要求必须指名道姓,只要诽谤的内容能使人知道是针对谁的就足以成立。
诽谤罪必须要求捏造并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如果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事实就不成立诽谤,但不排除构成侮辱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情况,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有诽谤他人的故意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但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必要时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只因新闻报道失实,或者撰写、发表文章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不构成本罪。
三、两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处,在处理的时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区别:捏造的事实性质不同。
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犯罪事实,诽谤罪没有这个要求。所以说,如果行为人捏造了意图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誉受损的事实并散布、传播,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只使道德范围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诽谤罪只要求散布、传播就可以了。所以说,在报刊、书籍、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场合捏造事实并散布、传播意图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损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四、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4条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所以,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并散布、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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