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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活人“死亡”的信贷腐败还有多少

(2013-04-10 17:10:02)
标签:

深州

核销呆账

活人死亡

坏账问责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在河北深州农村信用联社一份核销贷款文件里,有43名健在的活人被列为“死亡”,其中包括深州市副市长魏志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崔朋等。另有15人“失踪”。58人涉及贷款额约250万元。据介绍,这些贷款的核销,都提供有死亡证明等相应材料。活人怎么开出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称从未开具,信用社则称绝不敢伪造。(《新京报》4月8日报道)

类似的奇闻,其实早在2006年就发生过,同为河北省的黄骅县某银行,在剥离不良贷款中,将一批仍然健在的贷款人编造为“死亡且无偿还能力”,从而达到列为损失类贷款的目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见,起码在河北,为了核销呆账、减少不良贷款率而让借贷人“死亡”的事,既非始自今日,也早已不是个例。

深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梁凤信说:“贷款核销信息是我们的内部机密文件,泄露出去是我们最大的失误。”但现在的问题是,内部机密文件出现了让活人死亡的“乌龙”现象,如果只靠内部自查,此事极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按内部潜规则拖至自生自灭。因此,如果外力不能介入调查,此事显然又要被导入“包住疮疤、腐败依旧”的旧路上。

而据深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监事长田立权称,一般意义上的核销,是内部账面上的处理,“账销案存”,信用社与贷款人间的法律借贷关系还存在,一旦贷款人具备了还款能力,还会积极追讨。如果我们把田监事长的话换个说法,那就是“虽然将贷款列入了核销,但不等于不用归还”。但就算是信用社在理论上还有追讨权,把活着的贷款人列入“死亡”,不就等于告诉世人,信用社已没有追讨的意愿了吗?再从死亡证明的真假来说,在公安局不认可曾经开出的情况下,信用社又如何自证清白?如果说不清楚,“内部机密文件”还要继续机密下去吗?

作为银行,定期做出一些制度性列损,这本不奇怪。但是上述“列损”,却实在骇人听闻。按说,银行信贷要制度有制度,要程序有程序。但是谁也无法否认,制度也好,程序也罢,人人标榜的照章办事,却有着巨大的“含金量”差别。被动的、表面的、敷衍的“照章办事”,与主动的、深入的、认真的“照章办事”, 其中的弹性空间,往往大得不可思议,结局天攘之别。经办者“手松手紧”就可以左右制度的力度,说明当前银行资金流转制度的腐败空间还很大,“防范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之类的老生常谈,还是大有必要真正放在心上,抓出成效的。

小小的乡镇信用社,数百万元的银行贷款,就可以轻易通过让活人“死亡”的方式列损,信用社负责人享受权力的同时,又该承担什么义务呢?如果制度规定,由审批者来承担贷款损夫额的一定比率,他还敢如此潇洒地签字吗?在刚性的制度与执行的“变通”之间,很多漏洞都是有人故意留下的。只有让“坏账问责”来的更猛烈一些,才有可能让被动的、表面的、敷衍的“照章办事”同样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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