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积金凭什么让财政出资
(2010-07-03 01:00:56)
从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为市直机关公务员。据了解,江门市将推行的廉政公积金类似于住房公积金,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缴存标准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其中厅级干部1600元/月,正科长900元/月……如个人没有发生违纪,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南方日报》6月29日报道)
尽管江门市纪委党廉室有关负责人否认“福利”之说,但是仅凭“公积金由个人与财政按比例共同出资缴纳”这一条,就把此举的福利特性昭示得异常明白了。况且报道中并没有明确个人和财政各自出资的比例,如果财政出了大头,那问题就更大了。
廉政公积金凭什么要让财政出资?不容否认,民间与官方不同的语境中,在几个问题上存在着巨大认识差异:其一,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到底是应该做到的一种本份?还是应被视为贡献予以奖励?其二,退一步说,即使应该奖励,到底是应该使用传统的机关内部评优方式,还是要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来进行社会意义的制度化奖励?其三,廉政公积金的作用,到底是为“不廉政”付出代价而存在,还是为廉政者提供奖励?其四,廉政公积金,到底应该理解为所有参与者群体之“公”,还是把公共财政作为主要角色的全民之“公”?
笔者以为,贪污腐败受罚,并不意味着没有贪污腐败的人可以得奖;官方价值观认可、却与民众价值观相悖的人或事,可以在机关内部,以“自我循环”式资源予以褒奖,并不适合实行社会意义的制度化奖励,否则就有挑战公共情理之嫌;遵循公共价值理念,本着廉政无奖、不廉政该罚的原则,廉政公积金的基本职能,只能建立在“罚”上。而且无论是受罚者,还是没有受罚后的退款,都应该是“罚自己”、“退自己的钱”,纳税人缴纳的公共财政款,决不能被搅在里面。因为只要个人“廉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有本人工资扣缴,也有公共财政注入,就意味着无论奖罚,都要由纳税人进行部分埋单,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此外,为什么实施范围仅为市直机关公务员?为什么觉得经济困难或没必要的公务员,又可以不参与?这些悬疑,也为这项制度的合理性、严肃性划上了问号。涉及到“预计财政每年为此拨款近2000万元”、廉政建设效果认同、建立官民互信这样的大事,我以为江门有关部门还应该广泛听取民意,对“廉政公积金”制度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估,以避免出现仓促推出、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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