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个占苗圃林地约10万平方米、被称为“香港商贸城”的招商引资项目,被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出让期为50年。地方政府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免除7税9费”的离谱开发协议。然而优惠到这个地步,开发商并不死心,又在项目内容上步步进逼,把用地性质从商贸逐步变为综合,最后过渡为住宅楼,“巧取”了国家的土地和优惠政策。(新华网9月12日报道)
以违法、“割肉”为代价招商引资,却被外商牢牢“钓”在手里,主动权大大丧失。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威豪公司利用自治区在港招商、而乌兰察布市没有谈成项目的机会,适时出手与该市政府签订了免除7税9费的协议。”自治区集体在港招商,如果只有你没有谈成项目,就意味着你没有政绩,意味着你在上级、同僚面前抬不起头。这样的“政绩招商”,与外商“巧取土地”的欲望不谋而合,令人痛心的违法“特事特办”自然应运而生。
这样的事情,近年来在地方政府中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令人担扰的是,到底是否引起了各级政府的深度思考。
其一,招商引资到底是否应该由政府来主导。早有学者指出,与企业相比,政府投资是低效率的:一方面,其所用资本产权不明确,不必为其将来收益回报负责;另一方面,政府并不具备投资所必须的各种知识。所以以追求政绩为目标的招商引资,当然也就可以不计成本。因此,建立起市场经济必备的一套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使政府尽早退出经济建设第一线,不再直接染指招商引资这样的事,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其二,法律到底是“防火墙”还是“绊脚石”。明着说,哪一级政府都会认同前者。但是如何做,往往却大不一样。依法行政,在有些事情、有些时候是“能说也能做”,而在另一些事情上、另一些时间里,却是要按照“只能说不能做”的潜规则来办的。将法律只当作“中看不中用”的牌位供起来,从心眼儿里并不敬畏,而是认准了政绩可以“一俊遮百丑”,如此有悖文明执政的理念,在招商引资中沦为“给开发商送钱”的闹剧,就决不是偶然的。
其三,出现了违法行政,到底是等着继任者的事后纠正,还是应该由当时的上级来纠正下级?笔者注意到,上述违法招商,是在新一届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上任后才被揭出的。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也只是涉及到规划局、国土局原局长等人。人们不禁要问,违法行政如此严重,上一任的主要领导该负什么责任?当时的上级为什么没能发现和纠正?他们又该负起什么责任?如果对这些问题躲躲闪闪,显然不可能真正吸取教训。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