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四斤只有两斤半,买十斤短三斤,海南三亚的一些黑心水果商,给三亚这个国际旅游城市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当地工商部门为了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投诉案件,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牌进行警示。从开始挂“黑心店”牌至今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三亚市水果市场的投诉为零。但这一悬挂“黑心店”牌的做法,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激烈争论。(《法制日报》5月28日报道)
赞成者认为,此举的收效是实实在在的——实行挂“黑心店”牌近一个月,投诉为零;而反对者则认为,相关法规对工商执法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及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几种,挂“黑心店”不在此例,因此应视为“法外设罚”。这让我想起了此前曾经发生过的用“悬挂小偷照片”的方式来防小偷,悬挂暗娼照片的方式来防暗娼等招数,大体都属于“法无明文,效果奇好”那一类。对此,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呢?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法无明文到底应该“禁止”,还是应该“可行”的问题。对此,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认为,“法无明文即可行”的原则,是相对公民和一般法人而言,它不适用于具备行政职能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因此,行政机关在在执法中不能任意扩大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但是生活中也常常有这种情况:在某一时期,某种违法行为相对集中,众多百姓的利益被严重侵害,行政机关如以现行法定方式执法,局限性比较大,效果无法让百姓满意。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必要在一定限制条件的约束下,尝试一些“法无明文”的管理办法。这个“限制条件”如何确定,可以通过一些民主程序或临时法规来解决。
我始终认为,依法行政仅是从“限权”角度提出的一种规范。滥权,不可能是好政府;限权,也未必一定能限出一个好政府。换言之,“依法”只是政府的行为准则,而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职能,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政府工作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所依之“法”,同样也需要不断地充实与完善。怎么完善?当然是要通过对一些“法无明文”管理办法的尝试,从多重角度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依据。这种为法制建设做出的努力,我觉得和依法行政是同等重要的。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