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02-23 1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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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09版健康险产品条款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
被保险人范围 |
1.1 |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
2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并根据保单经过天数按2.5%的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2.3 |
责任免除 同主险责任免除。 |
3 |
合同效力 |
3.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3.2 |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
3.3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
3.4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4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4.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2 |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2)
3)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2)
3)
4)
5)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4.5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6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其他事项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3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5.4 |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2) |
5.5 |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
5.6 |
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
名词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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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
2 |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
3 |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