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版《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
(2009-11-27 1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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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09版健康险产品条款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 |
1.1 |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
1.2 |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
1.3 |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
2 |
合同效力 |
2.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2.2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
2.3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
2.4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
3 |
保险费 |
3.1 |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
4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4.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2 |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申请人按照责任条款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其他事项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3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5.4 |
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5.5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2)
3) |
5.6 |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2) |
5.7 |
特别提示 当基本条款与责任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责任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