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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启动

(2007-05-28 12:16:06)
标签:

保险

合同

理赔

纠纷

理财

生活

健康

分类: 保险时政要闻

  人身险10万、财产险20万以下合同纠纷,有望20日内获调解,继上海、安徽和广东等省市获试点成功后,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以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有逐步增多的趋势。2005年4月,保监会决定在上海、安徽、山东等地试点实施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去年9月,广州也实施了上述工作的试点。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及服务水平,能有效化解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业内人士预期,《指导意见》的下发,为今后全国推广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作准备。

  人身险10万和产险20万可快速调解《指导意见》明确,财产保险20万和人身保险10万以内的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可获快速调解,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此外,未经仲裁或诉讼、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以及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方面也是受理的条件之一。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据了解,为今后完善处理机制运行模式留有一定的余地,该《指导意见》还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保监会强调,市民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陈克允(北京)
健康顾问
专业健康保险资深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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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193356,179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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