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讲解申根签证的类型,分为直接签证和间接申根签证
(2010-05-10 0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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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分类: 签证类 |
协定表示:“如果可能,在1990年1月1日以前取消对人员和商品的边界检查”。此后,西班牙、葡萄牙也加入这一协定国行列。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申根协定”未能如期生效。1995年3月26日为“申根协定”不可逆转的最后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6日、12月8日、12月1日,欧盟的意大利、希腊、奥地利又分别加入“申根协定”国。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于2001年3月25日加入了申根协定。东欧九个国家: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捷克,于2007年12月21日正式加入申根协定。这样,已有25个国家互相取消了内部边界,实现了“人员自由流动”的梦想。
至此,无论是不是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无论来自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只要在这25个国家中的其中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签证,就等于也同时获得了上述24个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去其他协定国可以免办签证。
但是,特别要说明的是,现存申根国家有两种签证。
一种是直接申报签证——
另一种是间接申根签证——就是过去那种只对某一个国家入境有效的签证。到这25个申根国,凡是申请长期居住而得到了签证,都属这种。3个月以后(包括3个月)都算长期。长期D类签证都不直接给申根签证,申请到哪个国家的签证,就只能从颁发签证国入境,而到了那个国家后的一周左右时间内办理这个国家的长期居住手续,然后凭这个国家的长期居住卡即可在申根国自由出入,享受申根待遇。
当你拿到申根协定国的签证时,要仔细看看你得到的签证是属于哪一种,然后再根据签证种类,选择你的入境国,为你的出访计划安排一个最佳的路线。
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关于旅游医疗保险(也称“申根签证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2004/17/EG)从2004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决定,
上述旅游医疗保险(申根签证保险)须具备以下几点:
1、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
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含损失赔偿至少30000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
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7、办理了医疗保险的证明原则上须在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时递交。领事馆将留一份复印
件存档。
同时,保险证明在下列情况下免交:
1、持外交,
2、申请一年有效的商务签证
3、德国公民的配偶申请多年有效签证
4、一些指定的德国公司为他们的工作人员申请(手续简便)的商务签证
5、申请由德国官方机构(如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资助的商务旅
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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