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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能把北大禽兽秦明瑞绳之以法?

(2011-09-06 12:25:09)
标签:

北大

丽江

小丽

秦明瑞

公正

房产

分类: 政府建议

北大教授秦明瑞,可谓罪恶多端,证据确凿,民愤极大。但是我们的司法机构,迄今为止却在此案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⒈ 秦明瑞报警说丽江女孩小丽企图勒索他。仅仅因为秦明瑞报警,就把小丽抓起来,关进了看守所。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在证据完全不足的前提下,仅仅因为秦明瑞这个有犯罪前科,曾经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是北大教授。警察就做出了不负责任的处理。秦明瑞报警说小丽勒索,除了双方证人证言,或者录音之外,有证物或证据么?明显是没有的,这也是检察机关如今驳回的根本原因。

⒉ 秦明瑞是北大社会学教授,一贯钻法律的空子,道德败坏,而且确实是罪犯。因为斗殴致人骨折,也就是轻伤,本身就是刑事犯罪。之前警察对此事做出调解,以15000元的赔偿,取消对秦明瑞的刑事处罚,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刑事案件,本来就不该这样私了!轻伤不是轻微伤,刑事案件,不是治安事件。

⒊ 秦明瑞已婚,以离婚再娶、帮忙上北大等伎俩,实现其长期占有、玩弄一名无知的高中女生的事实,本就触犯国法,有关证据确凿,事实清晰,构成企图重婚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⒋ 关于秦明瑞的诚信和为人,从斗殴致人骨折,且其在派出所书面承诺赔偿后都不积极履约,以及玩弄小丽多年,给小丽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伤害之后,不仅不能履行积极赔偿义务,反而倒打一耙等事实,足以证明其严重缺少诚信,人品极其恶劣!

⒌ 关于小丽被报警的勒索问题。仅有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或录音,缺少其他有关证据,特别是所谓带枪进京的朋友等威胁言语,已经事实证明纯属虚构。法律不应以虚构之事实对小丽定罪。而且,小丽要求的赔偿,相对其收到的伤害,本身就是合理的!而且,关键在于,小丽所谓的言语威胁,并无事实行动,更没有事实危害。本案中,倒是秦明瑞企图操纵法律,给小丽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法律的原则就是以危害社会的程度来定罪。事实很清楚,危害社会的,明显是秦明瑞,而且其社会危害极大,不论企图重婚,长期占有玩弄少女,还是企图让人走后门上北大,都是严重危害社会。

 

我不是律师,更不是法官,但我们每个人都能看到上面这些事实。如果我们有陪审团制度,有公正的司法裁定,我相信小丽一定能得到其应得的赔偿和保护,秦明瑞,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期待中国可以选举的那一天。每1万户共有1平方公里生活用地的居民构成一个团体,全国大约5万个能够发出声音的团体,每个团体通过公开竞选产生10名任期3年,每人最多就任3届的社区议员。通过社区法院和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起码不要在明知秦明瑞已经屡次构成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还给这种人渣保密,只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就连媒体都不敢公开他的姓名。

 

让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是司法的天职!

 

百度百科,秦明瑞:http://baike.baidu.com/view/1469518.htm

 

 
你对北大教授秦明瑞玩弄高中女生小丽一案的裁定最多可选1项
发起时间:2011-09-06 13:00    截止时间:2011-11-06 12:00    投票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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