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两限房·廉租房 |
廉租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而提供的一种近乎免费的补贴资源。首先,不要从字面去理解,以为廉租房就是租金便宜的房子,廉租房,其实应该叫救济房。
以往的救济房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就是名字带来的概念混淆,另外就是下面三件事一直说不清楚:
⒈
到底和商品房有什么差别,该在哪盖,什么品质;
⒉ 用什么钱,让谁去盖;
⒊
谁有权利去住,怎么管理;
我认为,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名字应该改成救济房,免得有些人还以为政府是要盖房收租。
救济房的品质,建议按照每套使用面积27平米设计,准住4人,面宽4.4米,进深6.2米。
筒子楼,中间是楼道,尽量东西向布局,6层楼,没有电梯,户内布局建议如下图。

救济房选址,应选在成熟的生活社区,尽量方便还能就业的低收入被救济人。
如果是专门接待老幼病残,无业人员的救济房小区,应该在生活便利的郊区。
房子应有水、电、气、热、路配套,且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节能技术。
救济房应从政府财政中提供明确的资金来源,比如资源占用费、资源使用税,并由政府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或承包公司制造,产权属于政府。
救济房建设款之外,应预留为被救济人垫付居住开销(如物业开销,吃、喝、水、电、气、热、家具折旧等)的部分,并按月划拨。
救济房的申请人,应是低收入人群或破产者,或其他需要救济的对象。
申请救济房后,应排队等待,事实上,政府应保证救济房供应充足。
救济房申请人每个月必须有不少与25个晚上在得到的救济房中居住,否则取消其资格。
救济房申请人使用救济房期间发生的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个人不能承担的,由政府从救济房预留款中垫付,但记入该人社会负债,除非该人已死亡,否则,该债务始终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标准计息并存在,若该申请人希望解脱被救济身份,需要还清该笔费用。
被救济人在社会权利义务上应有所限制,比如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成立公司,不能贷款等等。
规范的救济房制度,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化的必要,特别是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在,可以通过救济房解决街头流浪等问题。但是,救济房制度不是鼓励懒惰的政策,所以,一方面要保证救济房的充足供应,一方面,也要严格限制救济房申请人的社会活动权利。
救济房的标准不宜过低,但也不该太高,救济房的家具应统一由政府提供,作为政府的固定资产,并提供统一的管理,管理成本,经严格审核后,应均摊到被救济人的债务负担中去。
救济房虽然可以暂时免费居住,但因此产生的开销,仍应记做被救济人的债务和政府的债权。
以上观点,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只有完善了救济房(廉租房)制度,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住房制度才是完整的,所以,需要大家踊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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